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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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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0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
范瑜
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的确立,对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已为实践所证明。但是,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公正,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转,还要依靠国家对市场实行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调控与监督,同时,还必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倡导和形成一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文化和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涵
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义”,主要是指崇高的理想追求和高尚的道德行为,即凡是符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要求的思想言行就是“义”。在今天,一切有利于社会和人民的事情就都是符合于这种“义”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利”,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以及在此前提下的合法正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利”。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义利关系的辩证统一。
在对待“利”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合法正当的个人利益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不是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而是承认并非常重视保护和发展这种“利”,千方百计地使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团结一致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种“利”是同我们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统一的,是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相联系的。
社会主义义利观主张在讲“利”的同时必须讲“义”,因为这是人类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物质与精神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物质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精神文明的指导,精神文明的发展应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两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社会才会全面、健康、稳定地发展。
可见,坚持和倡导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特点
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和西方近代的义利观相比较,社会主义义利观无论在内容和本质方面都与其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既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社会主义义利观体现了物质和精神的辩证统一关系。不讲利,只讲义,义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不讲义,只讲利,社会的经济活动将陷于混乱,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就会遭受损害。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义,不是要人们放弃自己合理的物质利益,单纯去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与道德的自我完善,而是让人们在对待物质利益问题上有一个正确的取舍标准。
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同样也是社会主义义利观中“义”的核心。为人民服务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每个社会成员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又受到他人的服务,经过这种相互服务和帮助来共同实现全体人民及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这种人民之间相互服务与帮助的关系也就日益密切。
三、坚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集体主义所讲的集体,不只是指某个单位或团体,而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人民和社会。集体利益(即人民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合理性的基本前提。集体主义之“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强调集体必须尽力保障个人正当的利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当二者发生矛盾时,集体主义原则就要求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小团体利益服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决不允许以维护集体利益为借口,以狭隘的小团体的利益去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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