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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政策法规保护台胞投资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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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0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

  福州出台政策法规
保护台胞投资权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规定》共22条。第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后可以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的航运业务;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取得经营权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第四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福建省关于鼓励台胞投资有关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优惠:一是优先提供所需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二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优先提供配套的生活设施用地;三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延长用地使用年限。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聘用的台湾员工,可向福州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两年有效多次往返的入出境签注。第十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福州市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和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重复检查。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决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停产停业。必须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保障其投资权益方面处理不当的,可以向福州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2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受理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等等。(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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