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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可否单独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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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06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香港基本法问答

  香港回归后可否单独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不能单独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中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易言之,中央人民政府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定的自治权,这包括对外事务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这样做,既体现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又保证了香港作为高度开放的国际性经济城市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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