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阅读
  • 0回复

销售假冒进口化肥被惩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销售假冒进口化肥被惩处
石泉王柱生
木兰乡某村村民邓某伙同李某,从广东个体老板黄某处以低价调入2.8吨“芬兰含硫复合肥”,并全部销售给当地种烤烟的农民。经农民举报,这种复合肥不仅没能起到促进烤烟植株生长的作用,反而致使烟叶枯萎、叶尾脱水。为此县技术监督局对这批化肥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芬兰含硫复合肥”总养分含量仅为1.89,且含有大量氯离子和硫酸根离子,对作物的生长有毒害,系假冒伪劣化肥。为此,县技术监督局作出处罚决定:将全部假复合肥价款退还给购买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7980元,处邓某、李某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940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邓某、李某在以低价购进化肥时,已知这批进口含硫复合肥系假冒伪劣化肥,却故意以假充真,显然严重违背了上述法规,是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