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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变造人民币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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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出售变造人民币违法
陈默
个体小贩韩某从外地某电脑制版彩印公司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得人民币壹佰圆券放大样印刷品2000余张,在县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渡口和码头等地,以每张15元的价格向过往旅客兜售,共获取非法利润万余元。前不久,正当韩某与外地旅客讨价还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县公安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收缴韩某尚未销出的人民币壹佰圆券放大样印刷品1021张,没收其非法所得10769元;对其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县公安局将所收缴的人民币放大样印刷品全部上交县人民银行,人民银行造册登记后,将其全部销毁。对上述处罚决定,韩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将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判决。
我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本案中,某电脑制版彩印公司将大面值壹佰圆人民币图案彩印放大制作成商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是典型的变造人民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韩某的行为,则是故意出售变造的人民币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助长了变造人民币等违法行为的滋长,破坏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亵渎了人民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的严肃性,他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
对于出售变造人民币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行政法规中也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此类非法行为;发现放大样印刷品应立即收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收缴的放大样印刷品应全部上交人民银行支行,由人民银行造册登记,统一销毁。”依照上述法律及行政规章,县公安局的处罚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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