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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防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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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1
第8版(两会专页)
专栏:

  关于国防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蒋顺学、张志坚(解放军):国防法草案贯彻了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反映了新时期的新情况、新特点,是经过广泛调查论证、反复修改而成的,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防法。认真实施这一法律,对于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孟富林(安徽):制定国防法,依法加强国防建设,非常必要。没有国防,不可能有安定团结,不可能有改革开放。要增强国防观念,改革开放不忘国防,富裕不忘国防。
冯文成(安徽):制定国防法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该法的制定,有三个特点:一是把党对军队的领导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既是战争时期我军打败敌人取得胜利的法宝,也是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二是把国防教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国防建设凝聚力。三是把军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对新时期稳定军心,提高战斗力,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方祖岐、董占林等(解放军):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建议草案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严尔益、谭仕禄、李杰(解放军):军人的职业是高风险的职业。草案对军人应享有的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有的条款对军人权益保障力度还不够。
夏丽卿(上海):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建议对将国防资产移作他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买买提江·艾买提等(新疆):建议制定国防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王桂兰、李广良(海南):对国防资产特别是土地的规定要十分明确,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很好解决。
阮崇武(海南):我国有军队屯田的传统,我赞同军队搞生产经营,补充军费不足,但是军队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地方的法规,这是一个原则。
龚平秋、胡在银等(解放军):要以出台国防法为契机,加大国防教育的力度,把国防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与宣传军队地位作用结合起来,与我国安全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
何琮(宁夏):草案应对民兵在平时和战时所担任的任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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