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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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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1
第8版(两会专页)
专栏:

  关于刑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对渎职罪有关条款的意见
吴树青(北京):渎职罪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徇私舞弊,对那些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算作既构成渎职罪,又构成贪污受贿罪,均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修订草案只在第395条中对司法人员进行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在渎职罪部分加上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要负刑事责任的条款。
潘琼雄(海南):关于渎职罪的规定由7条增加到23条,比过去的规定全面,但有些严重问题仍未列入。比如一些重大项目没有很好论证,随意决定上马,造成国家巨大损失;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等,建议在渎职罪中增加这些内容。
邵明(安徽):建议在渎职罪中增加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法律责任的规定。
龚存玲(安徽):在渎职罪中应该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企业经理、厂长进行离任审计。对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污受贿方面的条款应规定更明确些。
制假售假处罚过轻
陆子修(安徽):制假、售假,人民深恶痛绝,草案处罚规定失之过轻,建议从重惩治,加大打击力度。
李葵南(上海):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损害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很大,但草案中对此处罚太轻,建议要加重。
张芝庭(贵州):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其刑期要加重到无期徒刑,对生产劣药的处罚要重于销售的。
许乐仁(贵州):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要加重处罚。
金融诈骗罪处罚偏轻
郭本立(北京):对金融诈骗罪处罚偏轻,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才判处死刑,不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应改为数额“较大”,造成“严重”损失。对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也应严格界定。
对草案第21条的意见
张汉青、卢瑞华(广东):草案第21条所作的规定,容易导致滥用警械,留下法律空子,后患无穷。建议删去“盘问、拘留”两词。
杨振怀(安徽):草案第21条中“盘问、拘留”的范围太宽,由于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建议删去。
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条款的意见
王立平(吉林):刑法修订草案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还有很多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应进一步量化。应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中的第4、5项写入刑法。侵权犯罪严重的,应处拘役或徒刑。
见义勇为的规定可单列
何生藻(宁夏):为了鼓励和维护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应单列一条,现在,仅放在正当防卫中表述是不够的。
建议取消管制刑设置劳役刑
杨庆祥(吉林):建议取消管制刑,设置劳役刑。由于劳动力就业形式发生了变化,使一些犯罪分子失去了原来设管制刑时在群众监督下劳动的条件,难以管理,使管制流于形式。设置劳役刑,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管理,有利于犯罪人改造。
有些条款应更明确些
陈炳生(上海):草案有些条款的量刑弹性较大,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草案有些地方提“国家工作人员”,有些地方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议将表述一致起来。
陶作义(内蒙古):对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严重和特别严重、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含义,在说明中应加以明确,便于司法机关操作。
韩有为(宁夏):修订草案第67条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从重到什么程度,规定得不明确,缺乏操作性。
建议加重对行贿的处罚
厉有为(广东):行贿与受贿的危害相同,应以相同标准治罪,建议加重对行贿的处罚。
可增加保护草原条款
陈朋山(内蒙古):在第116条的“森林”后加“草原”二字;在第140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违反草原、森林防火管理法规,造成草原、森林大火,后果严重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马宁(吉林):建议在破坏环境保护罪中增加一条:违反草原法,非法占用草原,破坏植被,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民族团结者要处罚
苏丹·张波拉托夫(新疆):第250条应加重处罚并增加“以出版物或者以其他形式,伤害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尼瓦尔·玉山(新疆):社会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对新疆而言尤其如此。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抓好法制建设。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各族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建议尽快出台解释条文
范增胜(台湾):刑法由192条修订为449条,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强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刑相当的原则。建议尽快出台解释条文,以便判决各种复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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