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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忧思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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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07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民间借贷忧思录
杜德清
民间借贷,俗称地下放贷,过去称为高利贷。这几年,由于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发展很快,1995年已达1000亿元。特别是1996年银行取消保值和两次下调利率以来,民间借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对民间借贷,众说纷纭。有人说民间借贷是一种黑市交易,它破坏了国家的信贷计划,扰乱了金融市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也有人说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对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和调节,有利于民间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到底是喜是忧呢?
民间借贷在各地城乡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放贷时多数有中间人介绍,确定借贷双方都接受的利率进行私下交易,利率往往要高出银行利率的若干倍。有一家私人开的经营机械配件的公司,欲贷款数百万元,年利率为25%,向其放贷者明知把钱借给个人有风险,但经不起高利率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把自己积攒的钱放在不保险的借款人手中。
民间借贷是一种高利借贷的信用行为,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和制约。这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一旦出现严重的借贷纠纷,有些是无法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有些民间借贷甚至是一种违犯金融市场管理规定的不法行为。一些地区出现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民间借贷的影响而诱发的。国家的统一信贷利率政策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而民间借贷利率则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利益形成的。把存入银行的钱用于民间借贷,截留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使国家的重点建设资金得不到保证。从另一方面讲,民间借贷不受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破坏了国家宏观计划的调控,实际上是扩大了信贷规模,助长了通货膨胀。而且民间借贷在资金的配置、投入上都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将导致经济管理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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