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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发布《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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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3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发布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著作权保护,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机构。国家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给予警告、吊销登记证等处理。(辛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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