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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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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7-12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今年纪念“八一”建军节,一般不进行大的活动,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除配合驻军开好“八一”庆祝会、联欢会外,应派干部到医院、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向伤病员、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慰问和祝贺。
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学习和讨论,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伟大贡献,一方面提高干部群众和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的守法观念和人人有服兵役的光荣感;另一方面提高干部群众爱国主义思想和拥军优属观念,创造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更有利的条件。
三、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各地对动员组织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从事劳动生产的工作,都有很大开展并获得一定成绩,各省市除做好准备秋冬评选模范外,应通过报纸报道他们的生产模范事例和模范人物。
四、为使烈属军属生产和代耕土地增产,各地应正确使用优抚费,帮助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注意照顾遭灾较重地区中的烈属军属。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区乡人民政府的领导,通过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八一”宣传,结合当地中心工作,安置好未得到安置的复员建设军人,同时了解现役军人家属情况,为接收安置新复员建设军人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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