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1995年6月19日,我借给王某2000元钱。王某当时给我写了欠条。为防万一,我将欠条复印了数份。不想,我妻子将装有欠条原件的衣服投进洗衣机,结果欠条变成了一团烂纸。王听说我把欠条原件毁坏后,竟说不欠我的钱了。我气愤地将王某诉至法院。王在答辩中承认曾借我2000元钱,但已经归还,并将欠条原件撕了。法院要求我递交欠条原件,我无法提交。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江西徐筱平)徐筱平同志: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你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你有义务提交欠条原件,只有如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除了王某欠条的复印件外,再无别的材料可以印证王某尚未还钱这一事实。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欠条复印件丧失了证据效力,法院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对的。(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