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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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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4
第9版(理论)
专栏: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张文范
      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程度和保障力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制度和民族文化日益成熟的象征,这标志着老龄事业的发展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符合广大老年人的迫切愿望,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现有1亿多老年人,到2000年前后,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有益于老年人健康长寿的措施。但是,近年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得不到保障;老年福利设施不完善,适应不了老年人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打骂和侮辱甚至虐待、遗弃、残害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有关社会关系,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人们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提高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和保障力度。
正确认识老年人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作用,是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实质的基础。老年是人类个体发展的一个自然阶段,人们必须客观地面对它、尊重它,任何歧视性的思想观念都是错误的。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过去的年代里,曾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家庭子女抚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许多老年人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经验优势,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继续发挥着作用。他们应该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有获得家庭赡养和社会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今天从家庭和社会得到的赡养和扶助,是他们过去投入的一种返还,不是恩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大支柱
家庭是老年人生活、休息、养老的基本单位。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的责任最大,应自觉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从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其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的态度如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亲属都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不得盗窃、诈骗、抢夺、勒索和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物。
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是由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决定的。我国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综合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仍较低,国家财力不可能全部负担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要发挥重要的养老作用。所谓家庭,不仅仅指与老年人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赡养人不管在天南海北,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不能直接履行,也要做出适当安排。
在社会生活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将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对农村老年人,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免除农村老年人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孤寡老人,要切实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要办好大病统筹和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要办好老年教育,发展社区服务,兴办各种老年福利设施。新建和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的建设,要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要规划、设计和建设好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对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提供方便,给予优待和照顾。
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和发展老年事业,是新形势下的当务之急。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并不排斥发挥社会保障功能,两者不是矛盾的,而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年来我国在老年福利事业方面投入较少,基础薄弱,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我国70%的老年人属于低龄和健康老年人,老年人的经验、智慧和技能是国家的财富。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老年人不满足于消极地休闲养老,愿意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为社会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开展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和应用等活动。老年人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进一步体现自身价值,提高其社会和家庭地位,有的获得一定收入,改善了自己的生活,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甚至解除孤独感、寂寞感,获得精神方面的满足。老有所为,以为促养,是我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家庭、社会和个人充分发挥其作用,构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高度概括和明确了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它们具有统一性,即在保障内容和保障作用上有共性,均以保障老年人的养、医、为、学、乐,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居住权利、婚姻自由、受教育权利、参与社会发展权利等为对象。它们也有差异性,即在保障的方式、程度、时间、空间和具体实施办法上,担当着不同角色,承担着不同责任。它们又有互补性,正是由于存在着统一性,才使这种互补有共同基础;也正是由于存在差异性,才使这种互补显得必要。
      认真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法制观念;其次,要大力表彰敬老、养老的好典型,严惩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要抓住时机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第四,要积极推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生存权利;第五,要继续推行老龄工作的成功做法,发展老年教育、办好老年学校、签订赡养协议书、办好农村养老基地、兴办老年福利设施等;第六,要正确处理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的关系,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供养,还需要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的关心、体贴、尊重,需要精神文化生活;第七,要积极倡导居家养老,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动员老年人量力而行地参与社会活动,鼓励其自立、自助、自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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