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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采矿权均需有偿取得——地矿部部长宋瑞祥就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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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6
第2版(经济)
专栏:

  探采矿权均需有偿取得
——地矿部部长宋瑞祥就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朱剑红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十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请介绍一下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什么?
宋瑞祥:最重要的有四点,一是强化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二是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允许探矿权、采矿权在法定情况下进入市场转让;三是在审批办矿的法律制度上,把过去按矿山企业所有制、矿山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来审批,修改为按矿产资源的规模、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来划分审批权限,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四是针对矿业秩序问题,从多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记者:虽然矿产资源法已经颁布了十年,但实际上如何保护好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在这个问题上有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宋瑞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矿产资源法对国家所有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就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我国的土地有两种形式的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矿产资源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的形式。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问题上仍存在许多模糊或者错误的认识:一些地方认为矿产资源在哪里发现就归哪里所有,一些部门或企业认为谁占住一块矿产资源就归谁所有,也有的人把矿产资源看作“生长”于土地之下的“农作物”,谁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谁就可以自由地开采矿产资源,这都是十分错误的。这次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明确了“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就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务院依照法律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统一管理。
国家并不亲自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通过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收取一定的出让金,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下实施勘查、开采活动。采矿权人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宋瑞祥:对我国来说,矿产资源太宝贵了。它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首先,矿产资源是不能再生的,用一点,少一点,总有一天要耗尽;其次,我国人均矿产资源的占有量很低,在世界上仅列第八十位;第三,目前我国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足以保证我们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但是,在实际探矿和采矿中,又存在严重的浪费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长期实行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查工作由国家投资进行,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计划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矿产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就不一样了,国有矿山、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私营矿山、外商投资矿山,以及各种经营方式的联合办矿出现了,如果仍然是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实际上是吃国家的“大锅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争抢矿产资源,矿业纠纷不断,不仅使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根据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转让,是否会出现“炒买炒卖”呢?
宋瑞祥:为保证矿业权市场的正常、健康发育和发展,我们对转让行为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受让人必须同时具备法定可以转让的条件,完成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其次,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之外,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审批转让;三是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四是对不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视为非法转让,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提出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管理”这个概念,对很多人来说,比较陌生,能否解释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宋瑞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也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办法。用通俗简单的话来说,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经度一分和纬度一分的基本区块,每个基本区块大约3个平方公里;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区块提出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当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个区块的探矿权给予特定探矿权人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勘查或者采矿,国家保障探矿权人在区块进行工作和发现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同时,这样也可以避免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区范围相互交叉重迭,减少探矿权属纠纷。
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矿业秩序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成效是明显的。但乱采滥挖、矿业纠纷在一些地方、一些矿种上时有发生,治理整顿的任务还很艰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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