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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出来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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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吃”出来的官司
黄昌赣
刘东升经营的茂盛餐馆,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热情优质的服务,生意甚是红火。某村支部书记周金水在1994年初至1995年5月期间,采取赊帐的方式在刘东升处就餐,由他签字的就餐餐费共计2266.60元。周金水曾立具欠条一张,定下还款日期。还款期到后,刘东升多次催收,周金水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刘东升无奈,诉至法院。诉讼中,周金水辩称,其在刘东升处的就餐餐费,系村委招待客人支出,他签字系履行公务,理应由村委集体报销,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自己经手的餐费已向原告立具欠条,又未能举证证明经手的餐费系公务支出,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告对该笔餐费负有偿还义务。经过法庭教育,被告认识了自己的过错,表示主动履行义务,当庭将2266.60元通过法庭转交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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