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父不偿子息合情又合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父不偿子息合情又合理
李志柯10岁那年,父母就离婚了,父亲再婚后,对他一直不好。16岁那年,他被别人打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三级残废,经法院调解,肇事方赔偿了他4万元现金。因他当时尚未成年,赔偿款由他父亲代管。在之后的几年里,他的生父和继母越来越嫌弃他。李志柯长到20岁,以自己已经成年为由,状告生父侵犯了他的财产权,要求生父返还他的4万元赔偿金及其利息。
法庭审理后认为:4万元是伤害方对造成李志柯伤残后果的一定补偿,这笔费用的所有者应为李志柯。在李志柯满18周岁前,其父作为监护人领取并管理这笔费用是行使正常的监护职责。在李志柯已满18周岁后,已具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也不应再对其任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父从李志柯的身体状况及诸方面原因出发,未将赔偿金及时交与他,虽用心良苦,但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其父在李志柯年满18周岁后为其所支付的费用,应从这笔赔偿金中扣减。而李志柯要求其父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认定,其理由是:
一、告诉时间短暂。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从法院收到诉状这一天起计算李志柯所要求的赔偿金利息。截至开庭时,总共才35天,也就是说应是这35天中赔偿金所生利息。
二、李志柯成年后,其父对他的日常生活也支付了一定费用。
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相互体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利息或依法产生利息,而父亲代管儿子的赔偿金是否也要计息或一定产生利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综合考虑,法庭认为这笔由父亲代管的赔偿金不应计息。
在扣减了李志柯18周岁后的生活费4200元及他先行领走的900元后,法院判决李志柯之父偿还李志柯伤残赔偿金34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驳回了李志柯要求其父支付赔偿金利息的诉讼请求。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