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破坏选举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破坏选举国法不容
黄达文
村民吕建军平日一向逞凶耍浑,为所欲为。乡人大换届选举时,工作人员按法定程序到各村民组收集选票。当工作人员携选票箱进入吕建军家时,吕拒不投票,并谩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吕竟气急败坏地夺过选票箱,砸破箱体,撕毁选票,将工作人员逐出家门。吕的这种行为,使该选区的投票工作一度中断,原来收集的选票只好作废,被迫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下重新进行了投票。后来,吕建军因破坏选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所谓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吕建军无视法律,肆意破坏选举,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