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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委会法律小组讨论香港原有法律处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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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1
第4版(要闻)
专栏:

  筹委会法律小组讨论香港原有法律处理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于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七次会议,讨论了香港原有法律的处理问题。委员们认为,绝大多数香港原有法律可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但在适用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并对任何不适当的名词或词句进行替换。
委员们认为,香港原有法律中的条例、附属立法整体或部分抵触基本法而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只是极少数。香港原有法律中整部条例抵触基本法的,主要是一些体现英国对香港殖民统治的法律,如《英国法律应用条例》、《英国以外婚姻条例》、《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国防大臣(产业承继)条例》、《皇家香港军团条例》、《华人引渡条例》、《强制服役条例》、《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徽帜(保护)条例》、《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此外,由于港英推行“三违反”政改方案,据此而制定的《选举规定条例》、《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以及有关区议会、两个市政局选举的法律规定,也抵触基本法,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委员们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的规定,第三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和第四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的规定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特区法律。同样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三条第(2)款有关该条例的凌驾地位的规定也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至于根据“人权法案”凌驾地位对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如1992年以来对《社团条例》的重大修改,1995年以来对《公安条例》的重大修改,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有关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规定,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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