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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就像给自家孩子“报户口”般天经地义,如今却有人先“报户口”,再将人家的“孩子”抱来充数——“乌篷船”激起商标浪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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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1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热点透析

  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就像给自家孩子“报户口”般天经地义,如今却有人先“报户口”,再将人家的“孩子”抱来充数——
“乌篷船”激起商标浪花
杨霞云
  绍兴驶出“乌篷船”
记者日前在频频发生黄酒商标纠纷的浙江绍兴听到一则商标新闻:一个体户自己不生产黄酒,却从别的厂家以每500克不到两元的价格购进黄酒,贴上自己注册的商标,再以每瓶四元左右的批发价出售(一瓶大约在640毫升)。一进一出,只是由于多了一只商标,经济效益不可同日而语。这便是近年来为绍兴人所熟知的个体户刘志雄和他注册的“乌篷船”黄酒商标的故事。
鲁迅笔下的乌篷船早已成为浙江绍兴的一大象征,“乌篷船”酒运到外地后,声名颇响。由于刘志雄严保质量保品牌,每批酒都要送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抽检,“乌篷船”销路大畅。据悉,不少企业欲以重金购买这只商标,都被刘志雄拒绝了。绍兴现有200多家黄酒厂,半数以上至今无自己的牌子,销售只能依靠他人。刘志雄当初能“捷足先登”注册“乌篷船”商标,其商标意识确实超前。然而,最出人意料的还是他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自己不生产商品,却销售起商标来了。
其实,早在第一批贴着“乌篷船”商标的黄酒在市面上出现时,人们对此就已颇有争议。有人指责这种做法是投机取巧,哪有把别人的东西拿来贴上一只商标就自己赚大钱的?但也有人认为这无可非议,现在商品都注重牌子,一个好的商标本身就价值不菲。
  销售商标是耶非耶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待这只“乌篷船”,刘志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的《商标法》?笔者特地走访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徐金发。徐教授认为刘志雄此举并不与《商标法》有悖。按照《商标法》注册在先的原则,“乌篷船”黄酒商标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注册核准;而且《商标法》还规定,只要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不管是自己生产的,还是从别处收购来的,都可以对商品进行商标注册。
然而,许多人仍然想不通,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就像给自家的孩子“报户口”,哪有先报好户口,再将人家孩子抱过来充数的?“乌篷船”虽然驶出了水乡绍兴,却激起了一大片浪花。“最主要的是它唤起了人们尤其是企业对销售商标的关注。”徐教授这样说。
据他介绍,商标从使用者角度划分,可分为生产商标和销售商标,生产商标是商标的构思、设计和制作过程;销售商标则是把商标视为商品进行买卖。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界重视的是生产商标,而忽视了销售商标,或者说,人们熟悉的仅仅是与商品生产紧密相关的企业商标行为,对商标作为一种商品自身的买卖却比较难接受。
但是在西方国家,销售商标却很普遍,像美国就有不少经营商标的公司,专门从事商标的设计、注册与买卖。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前些年浙江黄酒出口到日本等东南亚国家,一律打着省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白塔”商标,其实这些黄酒多半产自绍兴,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绍兴各厂家收购过来,统一贴上了自己的商标。还有上海的“梅林”罐头,也是外贸公司购自其他罐头生产厂家,再贴上公司自己的“梅林”商标。甚至蜚声海内外的“金华”火腿,其商标也并非浙江金华哪家企业拥有,同样是某省级外贸公司从金华将火腿收购过来后,再加贴自己的统一商标。
应该说,比起生产商标,销售商标更能体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意识。企业给自己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并不稀奇,但能先于别人而注册同类商标,并且用了另一种效益转化方式充分实现商标自身的价值,这在当前我国的企业界是比较少见的。当一些企业还在为商标被别人抢注而后悔不迭时,“乌篷船”已在经济大海中先行一步了。
  呼唤“商标开路”意识
“乌篷船”事件之前,浙江绍兴还发生过“孔乙己”黄酒商标的抢注事件。与孔乙己相关的绍兴咸亨酒店由于忽略了对“孔乙己”商标进行注册,结果该商标被边上一家个体户小店抢先注册了去。眼睁睁看着应属于自己的商标成了别人的无形资产,而且正在一天天增值,咸亨酒店后悔莫及。
正是企业商标意识的薄弱,导致了自己商标被别人抢注,从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正是大部分企业缺乏明确的“商标开路”观念,直接造成了我国的商标发展远远滞后于其他国家。据悉,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6万件,仅占我国企业总数的5%左右,也就是说,还有95%的企业产品仍是“黑户口”。而在浙江省,截至去年底,全省的商标总数还不到4万件,但该省仅乡镇企业就达5万多家。再看美国和日本,此时它们拥有的注册商标已分别达到200多万件和100多万件,就连台湾地区也超过了50万件!
“乌篷船”驶出绍兴,的确为至今尚未给自己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它提醒经理、厂长们要尽快地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否则将终生抱憾;同时,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的企业,从中也不无启发:怎样提高商标的自身价值,从而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的飞跃。
绍兴商标事务所所长陶宏对“乌篷船”事件另有评价,他称“乌篷船”模式作为一种企业主动经营商标的行为,已走在了一般人的前头。在这里,商标意识已进一步上升到“商标开路”的经营观念,它已不是单纯的于产品之外对商标进行注册、宣传、保护,而是直接将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这对于企业拓宽经营思路,改进经营方式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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