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保护农民积极性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0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村经济观察

●农业发展归根结底要靠亿万农民的积极性。
●农民积极性问题的核心是个政策问题。
●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必须坚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政策。
  保护农民积极性
韩长赋
农业发展归根结底要靠亿万农民的积极性。现阶段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千家万户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这种小规模的、相对分散的生产特点,决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的自我激励、自我管理意识更为重要。真正调动起千家万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把5亿农村劳动力的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对于发展我国农业具有决定性意义。
农民积极性问题的核心是个政策问题。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必须坚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当前要注意解决好五个问题: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也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关键环节。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对土地的投入,包括活劳动和资金、物质的投入,是农民务农积极性的集中表现。由于土地的改造、升级,土地的投入产出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因此,要调动起并保持住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必须长期稳定农户对土地的承包关系。这方面,应按照中央的精神,做好做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早已明文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延长土地承包期,使农民获得稳定的长期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才能没有后顾之忧,才能舍得向土地投工投劳投资,搞农田水利建设,平整土地,增肥改土。
二、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市场主体,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尊重农民的这种自主经营者的地位。具体来讲,一是允许农民按照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依据效益原则,安排种植计划,不能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二是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之后,有权自主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能动不动就搞地区封锁。三是允许农民根据家庭经营的需要和自己的意愿,选择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不能强制农民参加某种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技术也应采取示范的方法,引导农民自觉接受。尊重农民的自主创造精神,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就会充满活力;剥夺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就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按价值规律同农民打交道。按价值规律同农民打交道,核心是个农产品的价格问题。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农产品应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逐步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近年来,国家几次提高粮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但由于工业品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工农产品剪刀差仍然是影响农民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深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真正放开搞活。粮食作为战略物资,国家必须掌握一定的粮源,以确保供求平衡,维护社会稳定。为此,需要农民交售一定数量的定购粮,这是国家的任务,农民的义务。对此,农民是拥护的,但应逐步努力实现按市场价收购。同时,国家还要确定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当市场出现地区性或暂时性剩余、卖难时,市场价低时,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以免谷贱伤农。
四、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农业是社会效益大,而自身比较效益低的基础产业,而且要承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加以支持和保护,农业在市场竞争中很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从我国的实践和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主要应体现在,帮助农业增强竞争能力,减少风险。具体来讲:一是国家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向农业倾斜,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农业改善生产条件,包括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进科技进步,装备现代机械和增加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同时逐步增加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补贴,以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和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和健全主要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和储备调节制度,制定合理的农产品进出口政策,以降低农业的市场风险。三是对农业实行轻赋税的政策和有利于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切实减轻农业和农民的负担,增强农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并吸引社会资源向农业流动。
五、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负担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积极性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搞严重脱离实际的所谓达标升级活动,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农民的实际负担已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0%,少数地方甚至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而农民负担基本上是按地亩分摊的,因此农民负担重主要是种地的负担重。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民不可能安心下力种田。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积极性,从根本上说要尊重和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指出,没有法规依据的收取就是剥夺农民的财产所有权;违背农民意愿的“达标升级”实际上是侵犯农民的财产支配权。农民的钱怎么用,说到底应当由农民自己说了算。农村搞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否则农民就不高兴,不拥护,不赞成。至于那些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以权谋私,对农民随意摊派、肆意挥霍甚至侵吞提留摊派款项的;或者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捞取个人升迁资本而不惜搞“层层加码”那一套的,更应为正直的干部所不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