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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丢失顾客衣物应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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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洗衣店丢失顾客衣物应赔偿
陈小毛
刘女士到“万众干洗中心”干洗一件价值988元的纯呢大衣,支付干洗费35元。取衣服时,却被告知衣服被小偷偷走了。刘女士要求干洗中心赔偿损失988元,并退回干洗费35元。干洗中心根据自订的《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凡在本中心店内损坏或丢失衣服,顾客可依照洗衣价格的10倍领取赔偿费,仅愿赔偿刘女士350元损失。对此,刘女士认为有失公平,诉至法庭。人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万众干洗中心”赔偿刘女士损失988元,并退还干洗费35元,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万众干洗中心”负担。
本案中,刘女士到“万众”干洗衣服,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万众”负有为刘女士提供洗衣服务的义务,必须按时、保质为刘女士干洗衣服并行使暂时保管之责。刘女士衣服失盗,责任在于“万众”保管不慎,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刘女士依法享有向“万众”索赔的权利。由于“万众”并未向刘女士提供干洗衣服的服务,洗衣费依法也应予退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万众干洗中心”所订的《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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