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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在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与港英立法局不存在继承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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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6
第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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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南在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与港英立法局不存在继承关系
新华社深圳1月25日电(记者朱冬菊、孙承斌)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周南今天在深圳指出,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是全国人大和筹委会的有关决定。特区临时立法会与现在的港英立法局不存在继承关系,不能说只有等港英立法局终止之后临立会才能开始工作。
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今天在深圳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范徐丽泰为临立会主席。周南在选举前发表了重要讲话。
周南首先回顾了临时立法会成立的由来。指出由于英方的责任,导致了“直通车”安排无法实现;而按照1990年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工作,不可能在港英管治下进行。与此同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又有许多事项必须由适当的立法机构决定,其中有些立法是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的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为了避免在香港特区建立伊始出现“立法真空”,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区成立后的正常运作,筹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香港特区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授权,决定在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之前,设立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设立临时立法会有充分法律依据,也得到了广大港人的赞同。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规定了临立会的7项职责和工作时间。正如钱其琛主任委员讲过的那样,临时立法会是为“九七”后的香港特区制定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它不会影响到1997年6月30日前英国对香港的管治,它所制定的法律在1997年7月1日后才会生效。毫无疑问,临时立法会将严格按照筹委会所做出的上述决定行使其职权。
周南强调说,应该明确的是,临立会何时开始工作,要以全国人大和筹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临立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是全国人大和筹委会的有关决定,与现在的港英立法局处在两个不同的法统之下,不存在继承的关系。周南指出,筹委会的有关决定明确规定,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区成立之日起实施。这就是说,临立会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进行立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审议、通过有关法案。这些都是属于立法的准备工作。到了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之日,临立会议员宣誓就职后,对那些已完成审议的法案作进一步的确认,然后送请行政长官签署、公布,从而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届时这些有关的法律随即开始实施。
周南说,和第一任行政长官一样,临时立法会议员都要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正式宣誓就职。但是未宣誓并不等于说不能进行立法的准备工作。明确这一点,对临时立法会下一阶段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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