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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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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7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施行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新华社记者丁坚铭、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颁布实施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这是我国强化税收征管,加大执法力度,堵塞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特别是近几年,来华进行商业比赛、演出的外籍个人、团体以及来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短期承包商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来华时间短、流动性大,税收上难以控管,未缴税就离境的情况比较多。此外,境内一些偷税漏税不法分子,企图离境逃之夭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为此,对这些人采取阻止其出境的限制手段十分必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颁布的这一实施办法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应首先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函请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实施办法》规定,对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或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或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税务机关须按规定函请公安机关予以撤控放行,允许其出境。
《实施办法》还对阻止出境的欠税人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为:欠税人为个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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