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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中)——国家民委专职委员、政法司司长杨侯弟谈中国的民族法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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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2
第11版(民族大家庭)
专栏:

  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中)
——国家民委专职委员、政法司司长杨侯弟谈中国的民族法体系
本报记者董宏君
记者:建国以来,我国民族立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那么,我国的民族法主要规定了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杨侯弟(以下简称杨):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民族工作机构方面。主要规定民族工作机构的设置,民族工作机构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职责;二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的职责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三是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方面。主要规定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尊重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是关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五是关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卫生、体育方面;六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方面;七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八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方面;九是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方面;十是关于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方面。
记者: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体系和监督机制。就民族法体系而言,它包含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那么,我国民族法体系的内涵是什么?
杨:民族法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全部民族法律规范。它是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并构成部门法的合乎逻辑的独立整体。它是属于国家法律体系总系统中的第二个层次的子系统。它既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又是一个独立的逻辑统一体。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已为构建这个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一是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用法律手段调节民族关系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是所有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民族法体系的基础,现行宪法、法律所反映的全部民族法律规范,成为构建民族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并依照一定的层次结构和联系,形成我国民族法的实体内容。
三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在不断加强和完善,民族法制在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原则下,在逐步形成之后正在不断发展。
记者:中国民族法体系的构架是怎样的?
杨:中国民族法从内容上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族法规;从法律地位上可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从少数民族居住状况来划分即从民族法适用的空间来划分,可分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区的法制。中国民族法体系的构架采用的就是后一种分法。它包括以下两个支系: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支系,包括宪法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章节和条款;宪法性文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条款;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支系是由中央与地方相配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少数民族散居法支系,包括宪法中的有关少数民族条款;宪法性文件中的有关少数民族条款;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单项法律;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少数民族条款;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专门行政法规等。
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支系是由中央与地方相配套的少数民族散居法规范的总称。
另外,单行民族法律系列还包括少数民族经济方面的法规、少数民族教育方面的法规、少数民族干部方面法规、少数民族文化方面法规、民族工作机构方面的法规。
这些单行民族法律系列,同样有一个中央与地方相配套的问题,但它们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系统,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法律文件组成。也就是说,《自治法》和《散居法》是民族法体系中的两个大法,居于基本法地位,而其他的单行民族法律,是属于第二层次的专门性法律。
记者:中国民族法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杨:民族法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它是以宪法为指导和统帅的、实体内容与结构形式相统一的独立法律部门。宪法确定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纲领,是世界近代社会以来多民族国家宪法的一个共同特点。我国宪法不仅为民族法制确定了基本原则,而且为建立民族法体系规定了基本内容。宪法表明,民族法是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立和发展民族法律体系,不仅是民族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法律发展的必然。
二、它是以处理民族问题为内容和基础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民族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民族法律法规中,大多数为综合性内容的法律文件。因此,民族法律规范,除了专门的民族法律法规以外,还涉及所有的其他法律部门。也就是说,许多其他的法律部门,也都有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所以,民族法律体系的这一特点,充分反映和体现了民族问题的特性,即虽然民族法是以民族关系为调整对象,但民族关系最终体现和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一个部门法律体系。民族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部门法,操作性很强,但它不可能设有“民族诉讼法”。在司法诉讼程序上,它以不同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的法律和法规。但在民族法实施的过程中,它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有的操作程序就包括在它的实体法中。这是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法律制度特色也是由民族问题和民族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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