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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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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27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连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继“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我国有关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初步形成了我国对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制定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老年人的生活已有了较大的改善,老年事业也有所发展。但是社会生活和经济体制转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使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方式受到一定冲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为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受到削弱,有的把老年人当成包袱和累赘,一些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愿意赡养老年人,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调整老年人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并将某些优良的传统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的逐步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已由建国前的35岁左右延长到目前的70岁左右。按照国际标准,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0%,即为老龄化社会。预计200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老年事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老年群体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大投入,增建老年福利设施,改善管理服务工作。这些也需要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来解决。
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特别强调“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其中就包含了“尊老爱幼”的内容。可见,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
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将依据这部法律,进一步关注和重视老年问题和老年事业,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投入,这就为敬老养老社会风气的形成、老年人社会和经济状况的改善、老年事业的发展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部有中国特色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是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保持家庭养老的传统和特点,重点突出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大力发展老年事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在重视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也注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
本法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条。
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本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对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并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赡养人的配偶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本法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明确了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稳定。此外,本法对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婚姻自由权、房屋居住权、财产处分权和继承权等,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社会保障。依照本法,国家应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发展老年教育,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此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年人,本法还规定,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关于参与社会发展。考虑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养老观念正在发生变化,许多老年人身体尚好,不满足于居家养老,他们愿意投身社会,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为社会服务。因此,本法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开展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和应用等活动。
关于发展老年事业。考虑到我国老年人数量大,长期以来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事业投入不足,老年福利设施基础薄弱。为此,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于法律责任。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有关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方面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对赡养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盗窃、抢夺老年人财物等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我国老年人大多生活在家庭中,经济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赡养人和扶养人提供。即使有的老年人与子女不住在一起,子女仍通过各种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本法倡导老年人“居家养老”,明确规定赡养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规定了赡养人配偶的相应义务,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对少数“三无”老人,根据情况由国家或集体集中供养是必要的,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当然,老年人自费进住集中供养场所不应限制,还可适当提倡和发展。
提倡积极养老。实践证明,老有所为,以为促养,积极养老,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老年人通过老有所为可以丰富生活内容、改善精神状态、减少或消除寂寞孤独感。老有所为主要应是公益性的,如教育青少年、从事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等,是无私奉献。有的也可以获取一定经济收入,用于改善生活,弥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个人生活的影响。
强调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本法在规定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同时,也规定了依靠社会力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增加投入,发展老年事业,保障老年人平等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诉诸法庭。其原因有的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是怕家丑外扬,不愿扩大事态,只得忍气吞声;有的是交不起诉讼费等费用。对此,本法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和实际困难,规定了如下措施:一是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是老年人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三是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不能只是少数人知道,或者只有老年人知道。中青年是敬老、养老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应自觉地学习法律,主动履行义务。要把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三·五”普法的一项内容。
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在广大职工、妇女和青少年中,开展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各级离退休工作部门和老年群众组织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做好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广大老年朋友也要学习掌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已经制定保护老年人权益法规的地方,要对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没有制定相应地方法规的,也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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