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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制定《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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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3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制定《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毕全忠报道:为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普九”工作的开展,近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并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对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管理,从全国看,农村教育集资总体来说是适度的,但少数地方存在着要求过急、过高,集资数额过大,乱集资、乱收费,甚至打着教育旗号将集资款挪作他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集资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
《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教育集资应根据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农村教育集资应专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方面的办学条件;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
《办法》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学校的合理布局,现有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可以申请农村教育集资。农村教育集资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和劳务等方式进行。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进行,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集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资款实行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集资票据。
《办法》还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教育集资款项监督管理制度,公开集资收入帐目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教育、计划、农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有关农村教育集资的具体事宜。凡农村教育集资,必须经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级教育集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危房消除、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规模已达到要求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贫困乡、贫困民族乡及镇,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教育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够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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