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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撤诉的原因及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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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行政案件撤诉的原因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79959件,比1991年增加两倍以上。从人民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看,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持续增多。据统计,1991年至1996年6年间,全国各级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占已审结行政案件的比例分别为:36.97%、37.84%、41.31%、44.31%、50.59%、53.96%,其中有些地区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还要高些。以1994年为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撤诉率超过44.31%的就有10个省份,其中有的省行政案件的撤诉率达到65.20%。这个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
据调查,行政案件撤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主动撤销或变更其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在行政诉讼中,此类案件多表现为行政机关不能严格依法行政,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一旦起诉,行政机关方注意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者原告的行为虽有可罚性,但应移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为避免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主动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已达到目的,从而申请撤回起诉。1994年,此类情况占撤诉案件的37.56%,1996年占48.3%。
二、原告怕败诉或者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申请撤诉。由于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行政相对人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具有持续性、长期性。一方面,原告起诉担心行政机关成为被告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会“官官相护”,官司难以打赢,与其最后败诉,还不如先行撤诉。另一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囿于“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明知自己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非但不主动、及时地纠正,反而在原告起诉后,利用行政权力,对其施压、威胁,或变换方式进行报复。原告顾虑今后仍在被告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范围之内,因赢一场官司而输一辈子,得不偿失,为顾及今后的平安而申请撤回起诉。
三、原告经过法院的“协调”而撤诉。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特别是审理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时,考虑到法院的人、财、物等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或者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以及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审判人员便在幕后做协调工作,动员原告撤诉,认为这样既可减少麻烦,又不损伤情面。这对一些本来就有顾虑的原告更加重了精神负担,为不招致对自己的更大不利而申请撤回起诉。
四、原告认识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由于原告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懂或者懂得不多,起诉到法院后,通过审判人员或者他人的法制宣传教育,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自己的行为确已违法,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而主动撤回起诉。
五、原告无正当理由,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后,由于种种原因,或怕败诉,或怕报复,或屈于压力,在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视为申请撤诉。
六、原告为规避法律而撤诉。原告的行为本应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上的疏忽,只给予其较轻的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认为官司再打下去会对自己更为不利,为此而申请撤诉。
(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起诉后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值得研究和重视的是,有些原告往往是在受到外界影响或者不正当干预,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这类撤诉既不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损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形象。因此,对于非正常撤诉行政案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抑制: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懂得一方面要严格守法,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二、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了解行政执法情况。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不断总结提高执法水平。
三、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要严格审查,严把撤诉关。鉴于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很多,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认真鉴别,作必要的调查分析,对于那些不符合撤诉条件的,要依法裁定不准予撤诉,应经认真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当前,行政审判涉及的领域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多,难度不断加大,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的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在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要摆正保护和维护的关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提高行政审判的威信,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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