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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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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9
第1版(要闻)
专栏:

  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
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
这个《条例》是适用于团级至大军区级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法规性文件。《条例》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指导,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为依据,贯彻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总结吸收了我军多年来任免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工作,完善高中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进军队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个《条例》共9章43条,主要规范了干部的职务晋升、职务免除、调整交流、任职回避和考核工作等内容,同时进一步规定了任免工作的程序和纪律。
《条例》指出,党委及其政治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职责。任免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监督;合理配备,适时交流,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严格执行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条例》针对新形势下干部任免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在坚持交流、实行回避、扩大民主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任职资格制度规定,晋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在任职经历、任职时间、院校培训和文化程度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任期交流制度规定,除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外,应当定期交流任职;任职回避制度规定,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干部必须实行回避;干部考核制度要求,考核应当采取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强调干部职务任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名,同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对干部职务任免进行检查监督。
解放军总政治部就贯彻执行《条例》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严格用《条例》规范干部职务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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