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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沈太福事件”重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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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9
第2版(经济)
专栏:

  严防“沈太福事件”重演
木人
1993年发生的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沈太福事件”,曾经使万千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利益受损而痛心疾首。那些受害者情绪激忿、声泪俱下的倾诉,心焦如焚、四方求助的长信,引起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国家为了尽量减少那些由于缺乏金融基本风险知识而盲目投资的人们的损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复杂、艰难的善后工作,最大可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罪魁祸首沈太福也在枪声中得到了其应有的惩处。此后不久,与“沈太福事件”相同性质的无锡“邓斌案”也东窗事发,破案工作历尽曲折,最后,同样以参与集资者受损,罪犯得以严惩而告结。
按理来说,这堪称90年代中国数一数二的金融大案,无论给何种身份的国民应该都是足够的教训了,况且,结案至今也未过三年。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上有许多人于此却有难以置信的健忘。当前,在不少地区有一些人想发财致富,但利欲熏心、步的却是沈太福、邓斌非法集资的后尘;而另一些人为贪图蝇头小利,置风险于不顾,又在效仿沈太福、邓斌两案受害者悔恨莫及的盲目投资行为。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社会上大多非法集资者往往都是以高利诱惑储户,以后面储户的存款来支付前面储户的高额利息。集资所得因高额利息的负担,大多都是盲目投资于看似利润很高,但风险很大,实际上连本钱也难以收回的项目。其中不少集资款甚至被集资者个人占有或大肆挥霍。其结果必然是绝大多数储户受损,极少数不法分子得利,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为防止沈太福、邓斌事件重演,为避免仍缺乏金融风险知识的人们可能遭受的损失,在舆论上有必要旧事重提,以血和泪的教训告诫人们;有必要大力宣传金融风险基本知识,以法规和理性教育人们;同时,更有必要严格加强金融监管,坚决制止非法集资现象的蔓延。在此,不妨把当前存在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昭示于众,以戒重蹈覆辙:
一、民间“邀会”,逐步升级。“邀会”的形式(有的地区称为“抬会”),数年前曾对不少地区造成极大的危害,经过清理取缔,大有好转。但近两年来,在有些地区却又死灰复燃,少数城镇农村甚至逐步升级,愈演愈烈。如××市苏家埠镇的民间“邀会”,由当初的几元、几十元逐渐升到了以百元、千元、万元为计,会员由原先的几户、几十户扩张到数千户、数万户,最高单个会额高达百万元以上。该镇这种非法“邀会”以个数计算,大大小小有十多个,总涉及金额约在1000万元以上。去年年底,曾发生由于少数“会首”非法占有“会款”致使会内资金运转中断而导致“炸会”,造成众多会员利益受损而集体上访事件。
二、借名公益,擅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任何名义的基金或基金会均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批准。但是,目前有些地区和部门擅自开办基金或基金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既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又给社会稳定留下了后患。如有什么职工互助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基金会、供销社股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工商互助基金会、建设互助基金会、老龄基金会,等等,五花八门,举不胜举。仅据某省一个县的不完全统计,至去年11月底为止,这类未经批准的基金会吸纳资金就近1.5亿元,涉及十多个部门及机构。
三、内部集资,名目繁多。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行政摊派、职工福利、所谓风险抵押等方式进行高利集资。如某省机关工会,几年来以给干部职工谋福利为由非法集资数亿元,结果由于投资大量亏损、主要经办人犯罪行为败露而事发,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还如某县财政局为缓解财政资金周转困难,竟采取以一年为期、年利率24%的条件,向本局每个职工集资10万元,而无这么多钱的人,只好在亲戚朋友中筹集,共集资达1000万元以上。
四、擅批债券,乱发彩票。无论企业债券,还是各类彩票,都属国家严格管理的金融业务,但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在一些地级市,这类违反规定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某省在1995年底查处三个地市电影公司发行“有奖电影票”的变相发行彩票行为之后,1996年底,其中一市的工商局又擅自批准该市电影公司发行100万元的“有奖电影票”。有些地区或单位的领导人,只考虑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很方便地直接融资,很少顾及集资后的再投资能否确保取得高利集资的利润回报,无视规定,随意行事,盲目投资。结果,不少地区屡屡发生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现,投资者集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打人毁物的事件。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则不同,一是对企业的效益及再投资回报评估慎重,二是按规定由有关机构予以担保,如若万一发生债券到期企业尚难兑现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将会同担保单位负责兑现。
五、自设会员,违章发售。有些企业未经批准,自定实行会员制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某省一有限公司在异省所设的办事处,超越经营业务范围,擅自设点发售本公司的所谓“会员卡”,每张达四五万元不等。又如某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将该公司正在兴建的一商城实行会员制,会员对象包括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后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上述所列,虽然远未包括非法集资的所有形式,却足以反映出当前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对经济金融秩序,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对此,不能不引起党和政府、各级领导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毫无疑问,作为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制止非法集资,各有其要做的工作,各有其应尽的责任,如建立、健全有关融资的法规条例、增强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加强金融风险基本知识的宣传,等等,以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失。但是,无论作为企业法人代表,还是作为公民个人,都应该自觉地学习有关金融风险知识,增强投资的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辨别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不同,不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上当受骗。
严防“沈太福事件”重演,你、我、他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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