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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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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5
第9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
宗寒
内容提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巨大动力,是促进全国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条件。
共同富裕并不是均富和同步富裕,而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有差别地逐步实现。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它是实现共同富裕、保证广大劳动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避免两极分化的主要手段。那种认为我国“从来没有”和“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有害的;认为资本主义也有按劳分配,那是以表面现象代替本质,模糊了两种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
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并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勤劳致富和合法致富,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
共同富裕的问题,是近来人们十分关注、议论颇多的一个重大问题。从理论上说,有两种见解值得进一步研究:一种认为,似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甚至正在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另一种见解却认为,“共同富裕只是一种理想和道义上的要求,而不是现实要求”,“现在提倡共同富裕是无意义的,是无的放矢”。他们提出:“中国的问题是两极分化得不够”,“收入差距过小”,“不必害怕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进步现象,是必然趋势”,等等。这两种见解都是错误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不仅不容在理论上有丝毫动摇,而且必须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
一条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根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他针对那些担心改革会导致资本主义的人说:“有人担心我们的改革会导致资本主义,这是肯定不会的,只要我们坚持两条,就可保证不会导致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倒退,一是要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占绝对主导地位;二是每走一步都要注意不使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也就是要走全国各地区、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
邓小平同志为什么这么重视共同富裕的原则呢?这是因为:
共同富裕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许多本质区别,包括所有制、分配和精神文明等,其中一个根本区别,就是社会主义坚持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贫富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点。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一方面是资本占有生产资料,一方面是除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生活固然在资本取得更多剩余价值的前提下,会有些改善,但由于劳动力价值是他们取得生活资料数量的最高界限,因而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可能共同富裕,只会产生一方是资本和财富积累,一方是贫困积累的两极分化。这是事实一再证明了的,也是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根本原因。而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生产条件分配决定总产品和消费资料的分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决定了广大劳动者创造的剩余劳动不再为资本占有,而为劳动者自己所有,决定了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是广大劳动者走向共同富裕的生产关系前提和物质前提,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正如列宁所说:“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而且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一定会实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困难和它的全部力量也就在于了解这个真理。”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国家拿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搞点国防,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和科学,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共同富裕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巨大动力。分配决定于生产,分配反过来又作用于生产,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如果分配不合理,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违背社会主义的要求,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的。不要说出现两极分化,即使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背离劳动贡献的实际差距,也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共同富裕体现了消灭剥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肯定了劳动是致富的根本源泉,因而是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的条件,对生产力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共同富裕是促进全国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只有坚持共同富裕,使广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并促进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如果生产上不去,人们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或者生产上去了,但出现两极分化,少数人富,大多数人穷,那么,“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这是我们必须时刻注意的。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
共同富裕并不是均富和同步富裕,而是有先有后、有快有慢、有差别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广大劳动者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要求无差别地实现均富,或者要求所有人在短时期内一起富裕起来,是不切实际的,于共同富裕有害无益。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是实现共同富裕,保证广大劳动者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避免两极分化的主要手段。按劳分配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是对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根本否定。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少数人凭借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权利,同时又尊重和承认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以及由于赡养人口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因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差别是不可避免的。承认这种差别,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者提高智力和劳动能力,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生产发展起来,物质财富不断增加,才能增加分配。这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低,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不可能是单一的。由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经济创造的总产品及纯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居绝对优势,因而按劳分配方式也将在消费品分配中占主体地位。在公有制内部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虽然会由于企业、部门、地区劳动条件、经营水平的差别及个人付出的劳动量的差别而有所差别,但这种差别不会达到悬殊的程度;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不再归资本占有,而是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国家和社会拿一部分,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劳动者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生产关系基础和物质前提。
人们的收入和富裕程度,除以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来源外,还有其他分配方式形成的来源。其中,包括个体劳动所得、存款投资利息红利所得、经营风险补偿以及资本占有的非劳动所得等。这些收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它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投入现代化建设,形成新的生产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物质财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更快发展。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应当允许存在。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前提。在这一前提下,其他分配所得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不占主要地位,就不会产生两极分化。
有的同志不承认按劳分配原则,说“我国从来未实行过按劳分配原则,也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主张“消费品分配不必强调分配方式主次,分配应一律由市场决定”;有的混淆按劳分配的界限,认为“社会主义有按劳分配,资本主义也有按劳分配”。这些见解都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实际的,因而都是错误的。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一直到邓小平,一直都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主义者强调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是出于什么公平和正义,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列宁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邓小平同志说:“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原则这个“十分简单和明显不过的真理,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源泉,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如果建立了公有制而没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贯彻到底,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假的,起码要打上个引号。不贯彻按劳分配,劳动者缺乏劳动的积极性和提高劳动能力的积极性,生产不能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可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按劳分配原则也得到不断贯彻执行。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改革工资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按劳分配逐步走向完善,许多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越来越好。那种认为我国“从来没有”和“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观点完全脱离我国实际,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有害的。至于认为资本主义也有按劳分配,那是以表面现象代替本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也有工资,但那不过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劳动力价值的背后是资本攫取剩余价值,它与社会主义的工资有本质区别。企图模糊两种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以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改造和代替按劳分配,不会带来共同富裕,只会导致资本主义和两极分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
实现共同富裕
邓小平同志指出,“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说:“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他指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主要是由于:第一,共同富裕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而逐步实现。生产发展是扩大分配、人民富裕的前提。邓小平同志说:“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决定了不可能一下子实现共同富裕,而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第二,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原有基础及经济增长速度存在很大差别。无视这些差别,不利于消灭差别;承认差别,允许和鼓励有条件发展的先发展,先走一步,条件差的创造条件,逐步发展,才能缩小差别,最终消灭差别。第三,我国存在的多种经济成份,由于生产关系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经营水平和机遇不同,总收入、纯收入和分配方式不同,人们的富裕程度自然不会一样。第四,就每一个劳动者来说,人们的劳动能力不同,所处的地域、环境和单位不同,再加上家庭人口不同,平均收入和实际富裕程度也不会一样。总之,允许和鼓励“先富”的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社会生产发展的不平衡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部分先富”会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不会。两极分化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出现一个阶级,他们人数不多,但占有大量生产资料,能够作为“统治生产者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无偿占有别人创造的剩余劳动;同时,广大劳动者失去生产资料,除了出卖劳动力外一无所有。资本是能生出资本的,而劳动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必需的和有限的生活资料。这就必然出现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和积累,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向多数人集中和积累的两极,这就是两极分化。马克思指出:“资本、积累和工资率之间的关系,不外是转化为资本的无酬劳动,和为推动这个追加资本所必需的追加劳动之间的关系。”“资本的积累就是无产阶级的增加。”“这一规律制约着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我们不允许出现一个资产阶级,社会也不存在产生一个剥削阶级的条件。因此,我国社会不存在两极分化的生产关系基础。我们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根本原则下进行的。我们提倡的是勤劳致富、守法致富,任何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用邪门歪道坑害国家、坑害别人,都是政策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另外,我们提倡先富带动和支持后富,并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和促进先富帮助和支持后富。
当然,我们也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再加上法制不够健全,并不是不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以至出现某种程度两极分化的可能。有资本就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更大的资本。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与两极分化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尤其是西方国家瓦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手法,就是要在中国培植一个“中产阶级”,作为“和平演变”的社会基础。最近还出现境内外敌对分子利用所经办的企业收买党政干部,“推动腐败,再打反腐败旗号颠覆人民政权”的犯罪活动。这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不能不引起警惕。所以,我们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勤劳致富和合法致富,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和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作为全局性大事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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