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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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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07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

  港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曾建徽
为了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一伟大构想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基本法是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洗雪了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所蒙受的耻辱,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百年宿愿,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基本法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统一,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本法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存在的历史问题和争端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式和范例,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基本法突破了许多传统的法律理论,坚持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解决了两种不同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几年来,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表明,基本法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一切维护世界和平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好评。
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绘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的蓝图。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港英的殖民统治下,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是极为有限的。香港的政制结构,由《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规定。香港一切权力都集中于英皇任命的总督之手,香港居民长期以来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立法局的议员由港府的重要官员和港督任命的人员组成。直到港英的殖民统治行将结束之时,他们才匆匆忙忙地引进“民主”,并且别有用心地推出“三违反”的“政改方案”。而今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根本变化。香港居民中的广大中国公民将享有一个主权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不再是别国的“臣民”,而是真正的国家主人。从这一点讲,基本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就远远超过了香港居民现在享有的权利范围。
然而,在国际社会上,我们时常可以听到一些奇谈怪论,把诸如“剥夺香港人的民主自由”、“香港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等一大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中国政府。美国众议院3月中旬通过的《香港回归法》,对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后是否会遵守中英联合声明毫无根据地提出质疑,对中国为确保香港平稳过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无理指责。到处摇唇鼓舌要“唱衰”香港的那几个人,更是挟洋自重,起劲地给香港基本法、给香港的未来抹黑。但是这些不和谐的声音终究压不住正义的声音。香港的平稳过渡是人心所向,香港的繁荣稳定是众望所归。任何想制造事端、误导国际视听,破坏香港回归的图谋都是不能得逞的。
现在,香港传媒乃至国际社会很关注香港未来的新闻自由。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曾庄严承诺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应香港新闻界的要求,基本法专门写了香港居民享有新闻自由。这充分体现了香港基本法对保障新闻自由格外重视。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九七”后,香港的新闻自由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会得到切实维护。内地的新闻宣传部门与香港的新闻机构,互不隶属,互不干预,内地不会把对内地传媒管理的办法拿到香港去,香港仍按原来的运行机制和游戏规则办事。当然,香港也不能把香港的做法拿到内地来。大家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内地按国家在内地的法律办事,香港按基本法办事。内地的新闻记者去香港采访,要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香港记者到内地来采访,也要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当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无限度的自由。一方面我们讲新闻自由,一方面我们也要讲新闻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应真实、公正,如果用虚假的编造欺骗公众,误导舆论,不讲社会责任,甚至用污言损害别人的名誉,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允许的。对这种现象的批评绝不是妨碍新闻自由,而恰恰是保护新闻自由。
香港基本法是包括香港人士在内的起草委员会花了四年零八个月时间精心起草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典,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证。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不仅香港应当学习、遵守基本法,内地也应当学习、遵守基本法。全国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都必须遵守基本法,严格地按基本法办事。在今天,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七周年之时,我们要进一步推动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学习基本法,领会基本法,使香港基本法很好地贯彻实施,使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使香港这颗“东方明珠”放射出更加璀璨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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