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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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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居民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李娟在镇上开了一家个体美容美发厅,为了招揽顾客,她在美容美发厅外安装了两个音箱,整天开大音量,播放一些流行音乐,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休息。经群众举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派人前去制止,李娟不予理睬,公安干警对其做出罚款50元的治安处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今这种生活噪声扰民的现象比较普遍,罚款是必要的,同时还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增强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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