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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退货、换货及修理的法定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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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知识窗

  消费者选择退货、换货及修理的法定依据
华军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仍有不少消费者对消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亟待增强。本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退货、换货、修理(以下称为三包)的法定条件和情形作一归纳,以便广大消费者参照运用。
一、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的几种情形
1.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负责退货。(“消法”第四十八条)
2.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退款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所谓“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规定”第九条)
3.三包产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规定”第十一条)
4.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果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的,也可以要求退货,但对使用过的商品,须按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规定”第十三条)
5.其他具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退货条件的,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货。(“消法”第四十五条)
二、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修理的几种情形
1.国家规定实施的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
2.三包产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规定”第十一条)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消费者凭此据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由于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的时间。(“规定”第十二条)
4.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者必须保证经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5.其他具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换货或者修理条件的,消费者亦有权要求换货或者修理。(“消法”第四十五条)
另外,消费者必须掌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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