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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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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5-10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北京市781名;天津市710名;河北省779名;山西省552名;内蒙古自治区544名;辽宁省619名;吉林省520名;黑龙江省589名;上海市870名;江苏省808名;浙江省641名;安徽省750名;福建省561名;江西省613名;山东省930名;河南省957名;湖北省732名;湖南省774名;广东省803名;广西壮族自治区703名;海南省397名;重庆市870名;四川省894名;贵州省607名;云南省638名;西藏自治区445名;陕西省579名;甘肃省509名;青海省399名;宁夏回族自治区423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47名;共计:20544名。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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