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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须有居留权证明书才可到港定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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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2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须有居留权证明书才可到港定居
新华社香港7月10日电(记者孙承斌、朱冬菊)根据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昨天通过的《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除获得内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单程通行证外,还必须有香港特区入境处签发而附加在其单程通行证上的香港居留权证明书,才能获准到港定居。
这一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只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居留权证明书、或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有效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才能确立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任何人士只有按照以上规定确立了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方可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
香港特区保安局局长黎庆宁在临立会上陈辞时说,制订有关法案,目的在于提供有效的渠道让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有秩序地来港定居。他说,香港特区成立后,有千余名已非法进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规定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在港定居。如果让这些儿童在港定居,这对那些耐心排队轮候单程通行证来港的内地合资格儿童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将严重打击政府对内地人有秩序前来香港定居的政策”,也将给香港特区的教育、社会福利、房屋、医疗等带来困难。
黎庆宁说,根据这项法案,合资格儿童的居留资格获得正式核实之后,他们继续根据单程通行证制度来港。他强调,那些没有居留权证明书的儿童,即使已通过其他方法到达了香港,也会遭拒绝入境或遣送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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