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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临立会通过入境条例修订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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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2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临立会通过入境条例修订案
新华社香港7月10日电(记者朱冬菊、孙承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昨天在香港立法会大楼举行全体会议,首读、二读了4部条例草案,三读通过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会议首读、二读的4部条例草案分别为《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香港特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保安局局长黎庆宁、工商局局长俞宗怡分别就有关条例草案向会议作了陈辞。有关辩论中止待续。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旨在暂时终止实施港英立法局今年6月最后一次会议通过的7部条例。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在陈辞时表示,这些条例大大偏离了政府的政策,对政府政策和社会运作都有长远的影响,通过之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咨询。
在已经首读、二读的基础上,昨天会议就《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进行三读。根据这一条例草案,任何人士只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居留权证明书、或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有效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才能确立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任何人士只有按照以上规定确立了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方可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
保安局局长黎庆宁在陈辞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也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为这些合资格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提供有效渠道、有秩序前来香港。他们必须先出示香港特区居留权的证明书,在完成所需的核实程序后才会获准进入香港。
议员们随即就这一条例草案展开了热烈辩论。绝大多数议员认为,这一条例草案以基本法为依据,充分照顾在香港特区拥有居留权人士权利的同时,又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承受能力和整体利益,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安排。会议三读通过了这部条例草案。
会议还就部分议员提出的一些民生方面的议案进行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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