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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用”要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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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2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这种“利用”要不得
河北定州市华进
最近,笔者到某乡镇调研时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少数基层干部为解决农村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竟然利用少数有劣迹的人当打手。如在收粮催款中遇到棘手问题时,就利用个别地痞、恶棍,采取恫吓、殴打等非法手段,逼群众就范。有的基层领导干部还得意地说,这叫“以恶治恶”,“以毒攻毒”。
其实,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一则助长了有劣迹的人的嚣张气焰。他们拿着“尚方宝剑”,到处横行霸道,欺压百姓,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破坏农村社会稳定。二则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广大群众对有劣迹的人深恶痛绝,有的干部不仅不予以打击,反而支持利用,势必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三则腐蚀乃至毁掉一批基层干部。干部与有劣迹的人交往,在思想、行为上也难免沾染恶习,甚至被拉下水。
少数干部之所以采用“以恶治恶”的方法,主要是他们在依靠谁、为谁服务、为谁掌权这一根本问题上没弄清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党的干部必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坚决反对任何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所谓“以恶治恶”,利用有劣迹的人胡作非为,完全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增强公仆意识。要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学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充分认识“以恶治恶”的危害,切实搞好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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