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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和东南欧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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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7-20
第3版()
专栏:

中欧和东南欧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特点苏联
拉·古多什尼科夫
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的诞生,乃是在苏军军事行动援助下,人民群众反对希特勒侵略和法西斯制度的斗争的结果。苏军挺进到中欧和东南欧许多国家的领土,挽救了这些国家的人民,免于遭到美、英的占领,并箝制了这些国家内部的反动势力,他们曾企图与帝国主义分子一起,迫使人民忍受腐朽的资产阶级制度。
由苏军解放了的欧洲各国人民,在以共产党和工人党为首的工人阶级领导下,于很短的历史时期里战胜了反动势力,完成了民主革命阶段的任务,并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
这些国家在解放后不久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以及对法西斯侵略分子和叛国分子的财产的没收,是准备社会主义改造的最重大的措施。随后逐步实行工厂、银行和运输等等的国有化,这就把国民经济的命脉集中到国家的手里。在革命的进程中,粉碎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建立了新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机关。在人民民主国家里,确立了以工农战斗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的专政。
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根本法)反映着已踏上社会主义建设之途的这些国家中所进行的伟大革命改造。中欧和东南欧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其宪法的基本特点如下:
第一,以立法手续确认了这些国家劳动者在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所获得的成就。同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阿尔巴尼亚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动员并指导人民群众去争取社会主义制度获得完全胜利。
第二,巩固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民民主的宪法确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消灭,以及大、中工业、银行和运输的国有化。但是,由于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反映着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渡时期的特点,人民民主国家并不禁止,而只是限制私人企业的活动。这就是说,在过渡时期,城市和农村的资产阶级还保存着,但是他们的剥削意向,要受到法律和人民政权机关活动的束缚。同时,私人资本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农业、商业和小工业。
国家和国民经济沿社会主义的途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的国家财产。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反映着这些国家社会发展的道路——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切残余,使劳动者摆脱任何剥削的道路。
第三,确认由实现国家领导(专政)的工人阶级所领导的劳动者在社会上的政权。宪法确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会议,即群众性的劳动者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是联合一切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人民会议是依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其性质来讲,近似苏联的苏维埃。
第四,贯彻着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的精神。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与苏联宪法一样,其出发点是各民族、种族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生活各方面完全平等。
第五,真正民主主义。宪法确认公民的权利平等。对公民享受的权利和民主自由,不加任何附带条件和限制。不以任何资格来限制公民的政治权利,男性与女性、久居者与暂居者,受过教育者与未受过教育者在权利上没有任何差别。
人民民主制确认公民的权利平等,但是严禁利用民主权利来达到反人民的目的。如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切公民,均不得利用宪法所给予的权利而变更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秩序,以达其反民主的目的。所有此类行为,均被认为非法,且依法惩处之。”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保卫劳动人民的利益,使之不受被革命所推翻的旧社会的统治阶级和外国帝国主义各种反动阴谋的破坏。
最后,第六个特点,不仅宣布,而且是巩固公民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这些宪法,与苏联宪法一样,不以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为限,而注意于保障这些权利和促进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如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二)此种权利由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以规定合法工作时间,给予保留原薪的休假及组织劳动者疗养所及休息所的方法实现之。”
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
上面所列举的欧洲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基本特点,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宪法;后者巩固着社会上的不平等、人剥削人的制度、有产者的政权,以及一些民族对另一些民族的统治。
由于欧洲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具有这些特点,它是与苏维埃国家的宪法相近似的。
此外,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如前面所指出的,它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所以它势必同苏联的现行宪法,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有所不同。
主要的区别是人民民主宪法在经济上允许私人资本主义成份存在。人民民主国家现时正处在苏维埃国家在消灭剥削阶级以前所处的那个发展阶段。
同时,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还有一些区别,那是由于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的革命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不同所引起的。
作为工人阶级专政的苏维埃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二者的重大区别如下:
第一,在某些人民民主国家中存在有几个劳动人民的政党,而共产党和工人党是人民民主国家的领导力量。
第二,在人民民主国家中存在有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是劳动者的群众性的政治组织,用以帮助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来领导人民民主制的社会。
第三,在大多数人民民主国家中,没有像苏维埃国家在其第一个发展阶段那样,剥夺了剥削分子的选举权。但在所有人民民主国家中,都剥夺了战犯,以及叛国、反人民和反革命的罪犯的选举权。
目前捷克斯洛伐克和不久以前波兰所实行的国家的个人元首制,这是个别欧洲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特点。总统是由一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出的
(在捷克斯洛伐克由国民会议选出),同时总统是全国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与苏联宪法的这种不同,并不是根本的不同。
人民民主宪法的历史意义是伟大的。对人民民主国家劳动者讲来,它有着总结在苏联无私帮助下,为民族独立和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而斗争中所获得的初步成就的意义。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讲来,它直接证实了,他们在为民主和社会主义而斗争中,运用苏联人民经验的可能和必要。
(本报特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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