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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毓真应香港中华总商会邀请介绍特派员公署工作情况和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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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06
第4版(要闻)
专栏:

  马毓真应香港中华总商会邀请
介绍特派员公署工作情况和职责
本报香港8月5日电记者郑固固报道: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马毓真特派员今天在此间说,公署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包括香港特区的利益,保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支持特区发展同各国、各地区之间在经贸等方面的关系,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公署将通过同特区政府的密切合作来达到上述目标。
马毓真今晚应香港中华总商会的邀请,向全体会董介绍了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情况和职责。
马毓真说,香港回归以后的头一个月,经济繁荣,形势稳定,人们的信心不断地上升。公署开署一个月来,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规。在开署阶段,我们得到了董建华先生和特区政府及香港各界同胞的支持和协助,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对此我表示感谢。
外交部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成立的。外交事务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外交权在各国均由中央政府行使。公署的设立是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行使主权的体现,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涉港外交事务的需要。它既是处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就涉港事务同香港特区政府联系的渠道。马毓真说,内地同香港的制度不同,法律不同,各收各的税,实行不同的币制,虽同属一国,仍有一条两制的“边界”不能取消。两制之下双方办事的办法也不尽相同。我们属于“一国”,有共同的目标: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和稳定。也有不少不同的地方。相互联系和合作,这对外交公署是一个新的课题。
马毓真说,香港公众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公署和特区政府在处理对外事务上的职责划分。对此,基本法作了原则规定,第七章和其他有关章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署和特区政府二者职权界限基本上是清楚的。涉及香港特区的对外事务,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大体可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根据基本法明确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这一部分主要是有关主权、外交、国防和安全等方面的涉港事务,由公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领导下处理,处理时或通报特区政府,或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
第二类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由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公署给予协助和支持。
马毓真指出,在对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的授权是十分广泛的。中央人民政府在对外事务方面对一个地区政府作出如此宽的授权,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中央人民政府这样做,体现了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完全支持,也是为了保证香港长期的繁荣和稳定能够实现,为了使香港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不变,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发挥它在亚太地区和世界经济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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