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7-21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述评

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司宣
全国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已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在原有的问事处、代书处、值日室或调解室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接待室。根据二十二个省、十个市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统计,这些地区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民法院,已建立了一千二百多个人民接待室,这在便利人民诉讼、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上起了很大作用。
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不同于审判庭。它的任务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处理人民来信,接见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诉讼和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并处理不甚复杂、毋需很多调查即可解决的简易案件。各地的人民接待室一般都设在法院门口,出入方便,群众可以随时前往问事或起诉。群众所提的有关法令政策的询问,一般都能当场解答;起诉的简易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同去的,多能当场调解解决;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接待室将口诉笔录转审判庭处理;不会写起诉书的,由接待室代写。因此群众对接待室的普遍反映是:“省事、省钱,一进门就解决问题”。仅据吉林省和北京、上海两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的统计,它们在一九五三年下半年共收到人民来信一万四千多件,接待群众来访八万四千多次,对群众所提出的问题一般都作了及时处理,节省了群众的人力、物力,对于生产建设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
人民接待室的设立,还能扩大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和犯罪行为。这首先是因为通过人民接待室,能够及时地调解一些简易纠纷,解答一些疑难的问题,不致使群众间的细小事情酿成重大的纠纷,或因不了解政策法令而发生纠纷。同时许多地方的人民接待室都悬挂着有关婚姻问题的图解、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和一些解释政策法令的连环画或文件,供来访的群众和诉讼当事人自由阅览。人民接待室在解答群众疑难问题或调解简易纠纷时,往往还有其他来访的群众参加旁听。这在阐明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教育人民爱国守法,促进人民群众的团结上也是有好处的。一九五三年下半年,北京市就有三千四百多人在听了接待室的讲解后,打消了原来诉讼的念头。山东省泰安县有的农民赶集时,也要顺便到法院的人民接待室去听“讲道理”。他们说:“到法院接待室听听,心里就亮堂了!”
人民接待室的设立,还便于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使法院检查和改进工作,更加密切法院和群众的联系。一九五三年上半年,天津市法院的人民接待室接到了批评法院办案拖延和干部作风的来信六百多件,天津市市、区法院根据这些来信检查并改进了工作,下半年类似的来信便减少了一半以上。一九五三年,河北省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情况,发现并纠正了下级法院处理不当的案件八十一件。这些事实说明:做好人民接待室的工作,是人民法院改进和提高工作,贯彻审判工作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是必须指出,目前人民接待室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法院的领导干部对设立人民接待室的重要意义及其作用认识不足,把它看作是“鸡毛蒜皮、无足轻重的小事情”,或者认为“案件多,没有时间搞人民接待室的工作”,因而不去积极地建立人民接待室。还有一些法院虽已设立了人民接待室,但没有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职干部,个别的法院甚至派法警兼管这一工作;或者有了专职干部,但经常调他做其它工作,致使人民接待室形同虚设,群众提出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一些错误的思想和作法之所以产生,主要是法院的干部不了解:建立人民接待室,不但不是小事情,而且也不是和审判工作相矛盾的。相反的,做好了人民接待室的工作,使一些简易的案件得到及时的解决,减少了法院审判庭的收案数量,还有助于它们克服审判工作中的被动忙乱状态。山东省泰安县人民法院在设立人民接待室以前,法院的积案很多,干部着急,群众责难;而在建立了人民接待室以后,由于领导上重视,配备了专职干部,许多简易案件都在接待室得到解决,因而审判庭的收案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改变了过去积压案件的现象。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的人民接待室所处理的简易案件,几乎相当于审判庭收案的一半,使审判庭能够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对于人民接待室的工作范围,有些人民法院也规定得不够明确。有的把法院内部的收发、会计、统计、档案、赃物保管、执行判决等,都算作人民接待室的工作;有的把人民接待室和审判庭混淆起来,案件不分繁简,都要人民接待室处理,或者把人民接待室当作专门调查案情、专管执行的机构。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是人民接待室应做的工作没有做,失掉了设立这一组织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职责不明,容易产生紊乱现象,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甚至发生案件处理不当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应按照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规定人民接待室的工作范围及其与审判庭的关系,既要分工明确,又须互相配合。凡是人民接待室不能调解解决的案件,应转交审判庭处理;人民接待室在接见群众来访和处理人民来信中所发现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审判庭,并督促其改进工作;在解答群众的询问时,如果有些问题涉及审判庭正在处理的案件,也必须与审判庭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以免彼此脱节,发生矛盾。
最后,要做好人民接待室的工作,还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如登记、立卷、转送、检查、归档、统计等制度。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紊乱现象,而且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应教育人民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加强群众观点,不论在接见人民来访,或解答人民疑难问题和调解纠纷时,都必须冷静虚心地听取群众的意见,耐心地、反复地向群众讲解政策法令,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以克服目前少数人民接待室的工作人员还存在着的遇事推脱、办事敷衍塞责以及急躁粗暴等不良思想作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