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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访公安部户政局局长王景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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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24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专访

  积极稳妥推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
——访公安部户政局局长王景山
本报记者张毅
今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方案规定,试点镇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有权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至此,建国以来40多年严格的传统户籍体制产生了松动,我国户籍管理向前迈出了变革性的一步。一石激起千重浪,这次户改试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酝酿这次户改的背景是什么?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将发挥什么作用?户改试点与农村人口有哪些实际联系?带着这些人们关心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局长王景山。
记者:在理论界,关于改革我国传统户籍制度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入,来自基层的户改呼声也越来越大。这次小城镇户改试点有何背景?通过试点,期望解决哪些问题?
王景山: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特别是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按照这样的方向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也有利于减缓大中城市的压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城市化道路;二是允许已在小城镇居住、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迁入小城镇落户,可以解决这些人在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三是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城乡户籍改革,逐步实现户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供经验。总之,积极稳妥地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要素合理、有序流动的客观要求,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记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哪些地区进行?试点镇应具备哪些条件?
王景山: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辖的县或县级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具体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中划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现已建成或者基本建成的区域。
试点小城镇应当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第二,财政有盈余;第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第四,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此项改革;已经进行的,要一律停止。
记者:农村人口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王景山: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第二,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应理解为经批准购买、自建或者单位分配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违章搭建或者临时租借的住房不得视为合法固定住所。第三,在现居住地居住连续二年以上。时间以申请人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期限为准。
同时,在小城镇户改试点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对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手续的人员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之类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
记者:近几年,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小城镇先后进行了户籍改革的试点工作,经验表明,这对促进小城镇二、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带动镇区房地产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最典型的是1993年一些地区发生了“卖户口”现象。请问,从公安部门角度出发,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保障小城镇户改试点更加规范、健康地进行?
王景山:由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整个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工作复杂、敏感,必须十分慎重。要通过试点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前一段时期,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试点方案,各地在小城镇户改试点时自行其是,出现了试点范围过宽过滥,入户把关不严,审批管理混乱等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借机公开出卖城镇户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吸取教训,切实防止一些地方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哄而起,造成“进城热”、“建城热”,盲目占用耕地,扩大小城镇规模,公安部制订的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对试点的范围、条件、数量和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为今后分期、分批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为了保证户改试点有序进行,申请人要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有关情况和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弄虚作假、骗取在小城镇落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如果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利用办理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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