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台办发出通知进一步改进台胞投资保护的执法工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3
第11版(香港和澳门台湾)
专栏:

  国务院台办发出通知
进一步改进台胞投资保护的执法工作
本报讯据新近出版的《两岸关系》杂志报道,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改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执法工作。
通知指出,1995年1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两省检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通知在肯定各地各部门已经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取得的初步效果以后指出,国务院台办会同国家计委、经贸委、教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局、旅游局、民航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特区办、贸促会等15个部门以及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5省,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台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办公厅审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切实保护台胞投资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提高认识,加大保护台胞投资工作的力度。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我们将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推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台资企业逐个调查,针对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分类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各地各部门应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台胞投资保护法,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台胞投资的实际情况,将学习这部法律摆在应有的位置。在台商相对集中的地区,各级涉台部门要商司法主管部门,做到学习宣传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和督促。各级涉台部门应向广大台商宣传台胞投资保护法和鼓励台商投资的各项政策,使台胞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认真清理整顿税外收费和年检,坚决纠正不正之风。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多次作出的明确规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对新项目的设立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集中到中央和省两级,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查批准,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坚持亮证收费。对设立不够合理或收费过高的项目要进行调整。
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过多的年度检查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一是取消不必要的年检,对于可有可无、内容重复以及可纳入正常法律管理范围的年度检查,要予以取消,必要的检查项目须经国务院同意;二是对必要的年检内容进行归并,统一进行综合年检;三是把检查监督与为企业服务结合起来,在进行年检的同时,注意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台商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在台资企业集中的地区,涉台部门要商公安机关,组织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理涉台案件,加强对侵害台资企业案件的处理,为台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五,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统一协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国务院台办及各级台办应履行职责,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台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和健全台商投诉机构,具体受理台商的投资纠纷,使台商投诉有门,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做好台商投诉纠纷的仲裁工作。在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坚决依法打击不法台商的违法活动,保护祖国大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就制定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和台胞投资者享受祖国大陆居民同等待遇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