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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颁布展销会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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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20
第2版(经济)
专栏:部委快讯

  工商局颁布展销会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傅刚)从明年1月1日起,凡在我国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履行手续,同时还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日前签发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指出,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等;同时,还要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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