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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3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清理街头印刷品广告,为此出台的法规同日起施行,于是开始——向街头印刷品广告宣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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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4-1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自1997年3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清理街头印刷品广告,为此出台的法规同日起施行,于是开始——
  向街头印刷品广告宣战
陈虹伟
镜头之一:北京市某写字楼一年轻老板李某,欲租用一处临街铺面房经营实业,他根据街头一招贴海报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取得联系。谁知这家房屋中介公司告知:找房可以,但每看一家,不管相中与否,必须交1万元的手续费。李某粗略一算,如果自己一连看十几处房屋都没相中,公司没办成,十几万元先打了水漂。可见,街头广告——坑人。
镜头之二:西安一青年怀疑自己得了某种羞与人说的病,便偷偷从遍布大街小巷的性病广告中选中了一家私人诊所前去诊治。不成想,那位个体郎中又给他吃药又给他打针,医药费花了1300多元,病情却愈来愈重。无奈,这青年只好硬着头皮走进了一家公立医院,医生告知,他根本没得性病,而是一种普通的生殖器疾患,悔得这位青年顿足捶胸,后悔不迭。可见,街头广告——害人。
镜头之三:北京市西郊翠微路一居民小区,每天都有四五批手拿印刷品广告的外地雇工出出进进。他们逐个楼门给每家每户都塞上一张广告,有的甚至敲开住户的房门,将小袋包装的洗发水直接送到主人手里。不少居民反映,这种派发广告的形式干扰了他们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可见,街头广告——扰人。
印刷品广告是一种传统的广告形式。
近几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告大战硝烟四起,印刷品广告以其传递快捷、信息详实、易于保留、客户针对性强等优势,受到了许多企业和商家的青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年“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向社会公布了《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各地也于3月1日开始,对街头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王树军处长介绍,从3月1日起,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获取《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上街发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按法规规定,凡在居民区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影响居民工作、生活、休息的,将受到处罚,严重的还要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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