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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法双方总司令部代表团 关于改善战俘生活条件问题的联合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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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7-22
第4版()
专栏:

越、法双方总司令部代表团
关于改善战俘生活条件问题的联合报告
【新华社讯】越南通讯社讯: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和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
代表团关于改善战俘生活条件问题的联合报告全文如下:
越南民主共和国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和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代表团关于改善俘虏生活条件问题的联合报告
经过七月五日到十日关于改善俘虏生活条件问题的讨论,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和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代表团达成了如下协议:
(壹)改善战俘的生活
(甲)饮食制度:
一、基本原则:俘虏得享有同拘留一方正规军人相等的饮食制度。
二、特殊方式:
子、对于欧非籍俘虏,越南人民军将根据当地的条件并在口粮配给定额的范围内,力求使食物多样化,以使之适合欧非籍俘虏的体质。
丑、病俘得享有适宜的饮食制度。
寅、为了保证俘虏充分享有他们所得的口粮在质和量方面的好处,双方将允许俘虏自己组织食物的烹调。俘虏将得到方便以利用他们所能得到的额外食物。
一般实行承包伙食制度的法兰西联邦部队将严格监督承包者的工作。一名俘虏代表将参加负责收受食物的委员会。
卯、每一战俘营的卫生组织必须经常监督俘虏的营养问题,并将生理状况有显著不正常衰退的人列为病员处理。
(乙)衣着制度:
一、基本原则:俘虏得享有同拘留一方正规军人相等的衣着制度:衣服、毡子、蚊帐、鞋子、凉鞋,只有作战军人才需要而俘虏所不必要的衣服除外。
二、特殊方式:
子、配给的衣服必须完好无损并适合于当地的气候。
丑、衣服必须按照拘留一方军队所实行的规则进行分配和交换。
寅、在法兰西联邦部队方面,基本原则中所规定的衣着制度适用于所谓被拘平民的被拘人员,所不同的就是他们的衣服可以用便服式样。
(丙)居住:
子、住所必须宽敞、空气充足、清洁,必须能够适应恶劣的气候和温度的改变,必须有足够的床铺,有宽敞的院子以供散步。
丑、战俘营必须设有饮用和盥洗用的蓄水池。
寅、战俘营必须设有食堂、供淋浴和洗澡用的地方以及厕所,厕所必须经常消毒。
(丁)集体卫生和个人卫生:
一、集体卫生:
子、所有俘虏营必须采取下述各项预防措施:
组织扑灭疟疾工作(分发给俘虏以预防疟疾的药品)。
组织扑灭跳蚤、虱子和昆虫的工作。
进行预防下列疾病的防疫注射:天花、霍乱和斑疹伤寒。
丑、传染病病人将予以隔离。
寅、所有俘虏营必须有它的卫生组织。
二、个人卫生:
俘虏得有可能经常并定期用清洁水洗澡及洗涤衣服。
三、双方将按照它们的可能条件执行上述各点。
(戊)工作制度:
一、双方保证不利用俘虏从事军事活动,像挖掘壕沟,探测地雷,清除地雷,运送弹药和武器,运送伤病员,在前线做供应工作或所有其他同战斗有关的工作。
二、禁止使俘虏每天工作八小时以上。
三、禁止利用俘虏从事危险工作,禁止利用俘虏从事各种试验。
四、禁止使俘虏带病工作,他们有休息权利。
此外:
越南人民军代表团要求法兰西联邦部队保证不再利用他们所拘留的各个种类的俘虏——即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俘获或拘留的所有属于参加抗战的军事部队和半军事部队的越南人——从事军事活动。
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代表团保证不利用属于下列种类的俘虏从事军事活动:
子、战俘。根据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代表团的解释,战俘是指属于有战斗番号的主力部队和地方部队的一切人员。
丑、危险的被拘平民。根据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代表团的解释,危险的被拘平民是指被列为危险的被拘人员(政治干部、政府人员等)。至于普通被拘平民,根据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代表团的解释,是指在抵抗行动中被捕的人。这个代表团声明,它没有资格讨论这个问题,它把越南人民军代表团的抗议纪录在案,并将把这个问题提交它的总司令部。
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再度强调指出,越南人民军抗议利用被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俘获或拘留的一切人员从事军事活动——不论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对这些人员作怎样的分类,并要求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在目前的中稼
(前译中亦)会议期间处理这个问题。
(己)俘虏的待遇:
一、禁止对俘虏的一切暴行、一切虐待和一切杀害。
二、禁止伤害俘虏的荣誉和人格的一切言行。
三、禁止对俘虏施以比施之于拘留一方犯了同样过错的军人的制裁更严厉的制裁。
禁止一切有伤俘虏体质的制裁,像剥夺或减少口粮、加班工作等等。
四、禁止拘留一方强迫俘虏参加它的军队,禁止强迫他们签署他们不同意的文件。
不得强令俘虏上课。
(庚)文娱活动、报纸、书籍:
准许俘虏组织他们的文娱活动,自由选择他们的书报。
关于这一项,拘留一方将给他们以一切协助。
(辛)医疗:
病俘享有体格检查、休养以及和拘留一方军人一样的医疗的权利。
(贰)递送药品给俘虏
一、准许俘虏各自的政府、家属和朋友,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把必要的药品送给俘虏,这些药品包括像肥皂、滴滴涕粉、牙膏或牙粉等为集体或个人卫生所需要的东西在内。
二、双方保证把这些药品只用在俘虏身上。至于寄给个人的药品,收到的人有权按照拘留一方医务人员的通知使用它们。
三、寄送的方式:
子、双方总司令部将派遣联络官到指定地点,来确定寄递的相隔时间、寄给俘虏的药品的移交地点和数量,并组织这些药品的收取。
丑、准许俘虏的家属直接送药品给他们的亲属,战俘营所在地的行政当局或军事当局应予以转交。
寅、双方必须把药品运到一致商定的地点。移交工作由两位联络官直接办理。每运交一批,应开列清单,说明所收到的药品的数量。
这些清单应在双方的俘虏营中张贴。在俘虏家属托地方当局转送药品给俘虏时,地方当局必须开发收据。在经过邮政寄送包裹时,邮局应开发收据。
(叁)俘虏的通讯
(甲)信件:
一、参加抗战而被法兰西联邦部队俘获或拘留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军事部队、半军事部队的所有人员和所有越南人,以及被越南人民军俘获或拘留的法兰西联邦部队的所有人员,都有收受他们的家庭、朋友、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寄来的信件和给这些人和机关团体写信的权利。
二、将给以俘虏一切可以写信的便利。将供给他们纸张和墨水,并且给他们写信所需要的时间。
三、双方保证使俘虏得到全部的言论自由,这些俘虏因此将能在他们的信中谈他们的见闻和感想,但军事秘密除外。得向他们提出意见,请他们不要谈政治问题或思想问题,虽然谈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并不是被禁止的。所有信件在到达和发出时将受检查。
四、双方保证在最短时间以内把俘虏的信件发出。由于任何原因而无法交到收信人通信地址的信件将通过联络官送回寄信人,但要说明原因。破坏军事秘密的信件不得销毁,而应交回写信人。
五、特殊方式:除法文和越南文以外,信中可以用俘虏的本国文字。信中所用的文字必须是普通的文字,禁止使用暗号。俘虏可以说出他们的通信地址,其中包括名、姓、军号、营房的号数或名称。每方应确定俘虏通信时所用的信封和信纸的式样。
双方交换俘虏信件的工作暂时规定每月一次,将来在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相隔的时间可以缩短。
但是对于俘虏每次可收的信件数目不加限制。每次至多可写三封信。
准许寄家人照片。收交信件的工作将按照一致同意的收交药品的方式进行。
使用轻型飞机进行这种收交工作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
六、双方将采取一切措施,以便至迟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能开始在各战俘营中收集信件。
(乙)包裹
一、俘虏的家属得向俘虏寄送装有食物、衣服、香烟、烟草和其他物品的包裹。
二、寄送上述包裹的方式按照寄送药品包裹的方式。
三、寄送书报包裹的问题将在以后根据运输条件加以研究。
上列协议将在所有战俘营中张贴并广为传播,以使俘虏和他们的家属都知道。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五日于中稼
经宣读通过
越南人民军总司令部代表团
首席代表文进勇将军(签字)
印度支那法兰西联邦部队总司令部代表团
首席代表兰努约上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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