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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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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18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黄文川
李某与妻子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独生子李强(3周岁)随女方刘某共同生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止。半年后,刘某将李强姓氏改为姓刘。李某发现后,与刘协商,要求刘某将孩子姓氏恢复姓李。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处理。
诉讼中,被告刘某辩称,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将婚生子女姓氏改为随母姓,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出生后,给子女命名时确定的姓氏,系夫妻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一旦确定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同时,给子女确定姓名是父母行使监护权的内容之一,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已确定的姓氏,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又侵害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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