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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战双方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主要内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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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7-23
第3版()
专栏:

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战双方
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主要内容
【新华社日内瓦二十一日电】本社特派记者报道: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停止敌对行动协定已分别签字。据记者自可靠方面获悉,这三个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越南停止敌对行动协定
越南停止敌对行动协定将于签字后四十八小时生效。协定根据完全、全面、同时停火的原则,规定双方部队司令官应命令并保证在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部队的一切单位及全部人员,在越南完全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双方一切部队在越南全境各个战区停止敌对行动必须是同时的。考虑到停火命令下达到双方战斗部队最低层实际所需的时间,越南北部应在协定生效后五天内停火,越南中部应在协定生效后十天内停火,越南南部应在协定生效后二十天内停火。
协定规定在北纬十七度线以南、九号公路稍北划定一条临时军事分界线,此线以北为越南人民军集结地区,以南为法兰西联邦部队集结地区。双方部队将自对方集结地区撤退。在临时军事分界线的两侧各不超过五公里的距离划定非军事区。为实现双方部队完全进入分界线两边的各自集结区所需的期限,以不超过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生效后的三百天为限。
协定规定在实现越南统一的普选之前,各集结区内的行政将由依照停止敌对行动协定驻扎部队于该区的一方负责管辖。原属一方的、但应移交给对方的领土,应由该方继续予以管理,直到全部转移部队撤离完毕将地区让与对方之日为止。自此日起,该领土即被认为已移交与对方,而由对方负责管理。每方保证在划归自己一方的集结区内对战时曾与对方合作的人员和团体不加任何的报复与歧视,并保证他们的民主自由。
协定还规定自协定开始生效之时起,禁止一切增援部队和军事辅助人员进入越南,并禁止运入一切增援的各种类型的武器、弹药和其他作战物资。自协定开始生效之时起,在越南全境禁止建立新的军事基地,在双方集结区内不得建立属于外国的军事基地,双方应注意使划归他们的地区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并不得用来重新引起敌对行动或供侵略政策利用。
协定规定:所有战俘和被拘平民应在每一战场实际实现停火后三十天内予以释放。
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
老挝停止敌对行动协定规定于签字后四十八小时生效。协定规定交战双方武装部队司令官应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在老挝完全停止
一切敌对行动。双方一切部队在老挝全境各个战区停止敌对行动必须是同时的。考虑到停火命令传达到双方战斗部队最低层实际所需的时间,上寮应在协定生效后五天内停火,中寮应在协定生效后十天内停火,下寮应在协定生效后二十天内停火。
协定规定:双方部队、给养和军用物资的撤退和转移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完成。在老挝的越南志愿人员应向越南撤退。在敌对行动发生前就在老挝的志愿人员的地位将由特别协定规定。
协定规定:集合于临时驻扎地段的寮国战斗单位应移往桑怒和丰沙里两省等待政治解决。他们在这二省内,和在一条沿越南—老挝边境的走廊地带有通行的完全自由。自协定生效起一百二十天内他们应集合完毕。每方保证对于个人和组织不因其战时的活动而采取任何报复或歧视,并保证他们的民主自由。
协定还规定:自停火颁布之日起,禁止从老挝境外运入所有增援军队和军事人员。但法军总司令部得在老挝领土上留下为训练老挝国家军队所必需的特定数量的法国军事人员,此项人员数目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名军官及士官。协定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禁止向老挝运入各种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但为自卫所必需的一定数量的特定种类的武器除外。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禁止在老挝全境设立新的军事基地。法军总司令部将在老挝全境保有为维持两处法国军事设备所必需的人员,这些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千五百人。
协定规定:在老挝全境被俘的所有老挝和其他国籍的战俘和被拘平民,应自停火实际实现后的三十天期限内予以释放。
柬埔寨停止敌对行动协定
柬埔寨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规定:协定在签字后四十八小时生效。协定规定:由交战双方司令部于七月二十三日北京时间八时下令在柬埔寨全境完全停止敌对行动。根据在全境完全同时停火的原则,并考虑到命令下达所需的时间,协定规定在一九五四年八月七日当地时间(与北京时间同)八时在全境完全停火。
协定规定撤退外国军队和外国人员,包括:一、法兰西联邦部队中的法国武装部队和作战军事人员;二、从其他国家或半岛其他地区进入柬埔寨的各种性质的战斗单位;三、在各种性质的武装单位中的、或与越南军事单位有联系的在各种组织中充任干部的一切外国人员,或不是在柬埔寨出生的柬埔寨族人。上述人员、给养、军事物资的撤退应在协定生效后九十天内完成。
协定规定:在停火令颁布后的三十天内,高棉抗战军队就地复员。柬埔寨王国军队不得向高棉抗战军队作任何敌对行动。根据柬埔寨王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发表的关于普选和一切公民参加国家公共生活的声明,决定这些国民的地位。禁止对这些国民及其家属实行报复。每个人应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保护人身、财产与民主自由的宪法的保障。凡是提出要求的人,如果他们适合兵役法或警察条例,可以参加柬埔寨的正规军或地方警察部队。
三个协定关于停战监察和监督
的规定
三个协定都规定了停战的监察和监督。三个协定都规定双方承担履行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责任。协定规定设立由双方司令部同等数量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以及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由印度、波兰、加拿大的代表组成,由印度代表任主席。两个委员会的关系是平行的。国际委员会用多数表决的方法采纳或通过建议性的意见和仲裁性的决定,但有关修改或补充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建议性的意见需要一致通过。当涉及足以导致敌对行动再起的违反协定行为或违反协定行为的威胁问题时,国际委员会的决议应得到一致通过。如不能得到一致时,则多数委员同意的结论将告知双方,而双方应予以注意。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国际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性意见或仲裁性决定时,以及当委员会的工作遭到阻挠时,这个委员会得诉之于保证国。
越南的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执行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所规定的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在越南同时间普遍的停火、双方武装力量的集结、以及遵守集结区和非军事地带之间的临时军事分界线。老挝和柬埔寨的联合委员会的建立,目的是便利撤退外国军队的有关条款的执行。联合委员会对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有关双方正规军和非正规军的同时、全面停火的各条款之执行应予以便利。老挝和柬埔寨的联合委员会将协助双方执行停止敌对行动协定的条款,保障双方之间的联系,并尽力解决在执行这些条款中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柬埔寨的联合委员会并将便利双方一切正规军和非正规军的全面、同时停火。
三个协定均规定:国际委员会的任务是执行与实施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各项规定有关的监督、视察和调查。在越南的国际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对双方武装力量在集结计划的范围中所进行的移动予以监督;对集结区之间的临时军事分界线及对非军事区进行监察;对释放战俘和被拘平民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在越南各海港、飞机场及全部边境上注视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各项有关进入武装力量、军事人员、各种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的规定的执行。在老挝和柬埔寨的国际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依照停止敌对行动协定各项条款撤退外国军队进行监督,并注意到对疆界的尊重;对释放战俘及被拘平民的工作进行监督;在各港口、机场及全部疆界上,监察关于从境外运入军事人员及战争物资各项规定的实施。在老挝的国际委员会的任务还有监察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有关保留在老挝的法兰西联邦保安部队人员调换与给养的各项条款的执行。
(小插题是本报编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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