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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身保险有待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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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1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航空人身保险有待规范
航空人身保险是以旅客在乘坐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据有关部门去年的调查,由于管理滞后和不良竞争,湖北省武汉地区目前航空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航空人身保险单“五花八门”。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对武汉市近300家航空售票点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各航空售票点售出的保险单问题不少:一是保险单不规范。一种情况是根本没有保险公司的印章。据调查,有近1/4的售票点销售这种“空白保险单”,相当一部分保险单没有经过保险公司,而是从印刷厂直接到了代理人手中;另一种情况是盖的印章仅仅是保险人的“代号”,如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保险单仅盖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102”字样的印章,这种保险单,投保人根本无法知道是哪家人保公司在承保。二是同一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格式不统一。有两联复写式,也有单页式,色彩不同,印刷不同,又无防伪标志,给一些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三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单的管理十分混乱。市场上既出售保险公司总公司的保险单,同时也出售分公司及各个下设部门如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人险部、财险部的保险单,其中许多还是内设部门。
保险代理手续费高得离奇。抽样调查发现,代理手续费最低为65%,最高80%,平均在70%左右。按照财政部《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代办手续费的标准由各保险总公司按代办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中人身险种业务为4.5%。显然,目前的水平远远超出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保险费收入的绝大部分被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航空售票点截走,有的售票点保险代理收入甚至超过了机票代理收入,而保险公司只收取保险费收入的30%,却要承担相当于收入近3万倍的事故赔付风险,这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其原因主要还是保险公司自身过分注重扩大规模,忽视风险管理,以至竞相压价,形成畸形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不统一。市场上出售的航空人身保险单保费有10元、20元和30元三种类型,其中20元的居多。现在的问题是,同样保险费20元、保额20万元的航空人身保险单,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却有差异,如有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指定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有的从取得保险单开始,有的只对在空中意外事故中遭受的伤害给付,有的还将地面意外事故包括在内。这种保险责任上的差异同时也变相变动了费率,违反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必须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规定。
大量异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充斥市场。调查中发现有四川省两家保险公司、深圳市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在武汉销售,实际数量可能更多。其来源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随异地航空公司来武汉经营时配售,如西南航空公司武汉售票点将四川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带来武汉销售;二是一些异地保险公司直接来武汉向各售票点推销。由于异地保险单来源复杂,管理松散,又经多次转手,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不规范的保险单多、费率低、代理手续费高,直接冲击了当地保险市场,抬高了整个代理手续费的水平,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当一部分代理网点没有签订代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要受保险人的委托才能进行。从调查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航空售票点与保险公司没有签订代理协议,却在出售该公司的保险单。一些保险公司将保险单以“批发价格”卖给售票点,再由其“零售”,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仅仅是一般的买卖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没有获得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使用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具有代理关系形式的活动,其行为实质上是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由自己承担。可见,这种状况若不及时加以规范,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是不言而喻的。
航空售票点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航空人身保险。从调查情况看,航空售票点一般至少都为两家保险公司代理,多的达四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禁止的。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以加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姜利兵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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