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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林是根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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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0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依法治林是根本
中国林业科学院李智勇
编者的话:
3月21日是“世界林业节”。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堪称陆地生灵的“保护神”。它挽住水土,伸展绿荫,使空气清新。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它的存在与人类社会更是息息相关。森林构成农业稳产高产的生态屏障,林业兼具大农业和基础原材料工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植树造林,发展林业成为关系到世界各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然而,全球的森林资源正经受着毁灭性的破坏。来自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的最新消息说,全世界每周都有5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于采伐、开矿和刀耕火种。如果世界森林资源以这样的速度消失,人类就可能在50年内失去全球的天然森林。这不仅是对森林的威胁,也是对整个人类的威胁。留住绿色,创造绿色,人人有责任以实际行动创造一个以林业为基础的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时代,造福子孙万代。
到世界上一些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旅游过的人,都有一个共识,即绿色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与经济发达程度的一个晴雨表。进入景色如画的森林中,在您陶醉之前请切记只动眼别动手,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规违法。
依法治林是林业发达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
以马来西亚为例。马来西亚是一个热带林利用和保护都做得比较好的热带发展中国家,我随科学观察团访问那里的国际知名的太平红树林保护区。当一望无际、保护良好的红树森林展现在我们眼前时,大家都非常兴奋。红树林的繁殖形成很有趣,长条梭形种子成熟掉下后,或就地扎根繁殖,或随海水漂浮,移居他乡,繁衍后代。红树林种子十分好看,我禁不住拣了几个拿在手中品玩。快离开保护区时,马来西亚林业局的陪同看见了我手上的红树林种子,告诉我种子是不能带出保护区的,这是森林保护法规定的,否则会有麻烦,以至被课以高额罚款。
马来西亚的森林立法起步较早,可追溯到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政府制定了包括森林采伐与森林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林业法规,并严格执行。马来西亚是这样,世界上许多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大都如此。
老牌林业大国德国对林业进行人工经营管理可谓历史悠久,最早的人工造林可追溯到14世纪。1994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森林可持续发展思想并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200年前的德国林业局长哈尔蒂希若在天有灵,一定非常欣慰,因为哈氏1795年就提出了“要求为后代的需要去考虑一切森林效益并确定方向”的森林永续经营原则。林学界的一种观点认为,德国林业的成功是建立在根据18世纪森林永续经营理论而制定的一系列林业法规基础上的。
20世纪的现代林业曾受到工业化初期资源破坏和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残。对许多国家而言,正是因为严格的森林立法和国家扶持,才使得遭到严重破坏的森林迅速得以恢复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西兰是原英国殖民国家,其茂密的天然林资源经过殖民者的掠夺性采伐,到本世纪初已呈现木材供给危机。鼓励造林,恢复资源是新西兰独立后政府的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造林鼓励法》规定,凡当地所有者造林,政府一律补助造林成本的一半。1980年后国会又将补助费提高。对公司企业的造林营林活动,该法规定,公司企业的造林费用都可以记入成本,减少纳税,鼓励公司企业投资。到90年代初,新西兰创造了用15%的林地造林,满足国内96%的木材需求并大量出口创汇的“人工林奇迹”。
作为东方林业大国的日本,森林覆盖率高达67%,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享有“山林之国”的美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得归功于日本森林立法的严谨、系统和有效。明治30年(1897年)日本第一部《森林法》问世。二战战败后,作为战争资源的森林业已近破产边缘。大力造林,恢复森林资源成为战后日本林业的首选目标。1946年制定了《森林资源造成法》;1950年制定了《造林临时措施法》;1951年修改了《森林法》,赋予政府从森林经营的后台走向前台的使命。
值得一提的是1947年日本颁布的《国有林特别会计法》。该法明确规定,国有林的全部收入留给林业部门作为育林经费,赤字则由国家预算予以补贴,必要时,经国会批准,农林水产省可发行公债获得林业发展资金。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林,在《森林法》的基础上,日本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于1964年又制定了《林业基本法》。这是保障日本林业成功的两项根本大法。
在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森林在扮演传统的木材提供者的同时,森林旅游应运而生,且发展迅速。1872年著名的黄石公园被确定为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是其契机。这标志着美国已将森林保护问题正式列入了议事日程。1911年颁布的《威克斯条例》制定了联邦政府同州政府合作对森林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规划。1964年通过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则要求有关部门在所辖公有林范围内划出更多的土地作为自然保护区。目前联邦林务局共有各类自然保护区300余处,全部由国有林管理处直接管理,使得美国林业在森林景观和森林资源得到保护的同时,以“回归自然”为主题的森林旅游业也如日中天,兴旺发达。
大凡森林资源丰富、森林生态环境优美、森林工业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依法治林的国家。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森林立法起步较晚,从1984年第一部《森林法》正式颁布至今也不过十来年。由于受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普遍。两相比较,反差显著。相信这种差距将会逐步缩小,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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