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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的坚实步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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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读者点题

  跨世纪的坚实步伐
本报记者王斌来
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去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后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修订后的刑法,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迫切希望更多地了解刑法修改的情况。为此,记者走访了参与此次刑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刑法学教授何秉松。
——编者
三大基本原则
记者: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刑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请您谈谈这次修订在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哪些主要特点?
何秉松:新刑法是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基础上修订的,是原刑法在新形势下的完善和发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由谁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是关系到民主化、法制化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定罪量刑,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任何公民只要不触犯刑法,就不会受到来自国家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地防止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条文为根据,取消了法无明文规定可适用类推的条款。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是宪法的原则,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有其特殊意义。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不因其身份、地位、职业、权势等而有所区别,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法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既不对少数人特殊保护,也不把任何公民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三、罪刑相当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惩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无罪不罚,罚当其罪。每种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予以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统一平衡,不允许对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对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突出特点
记者:新刑法在条文规定上明确具体,是此次修订的突出特点,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很有益处。请您就此谈一谈。
何秉松:明确具体,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是总则的有关规定,分则中的罪状,还是法定刑,都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力求避免任意性。对同一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分档次的法定刑,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如原刑法中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规定得过于笼统,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又如新刑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明确规定9种犯罪的方法比概括规定更便于操作。另外,新刑法还更详细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正当防卫
记者:正当防卫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权。新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较大修改。很多读者对如何运用这一权利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还不十分清楚,请您谈谈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何秉松:新刑法加强了对这一防卫权的保护,除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外,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暴力犯罪对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应允许公民采取必要的措施。为避免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心存疑虑,动员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如此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当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记者:此次修订,新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明确了单位犯罪及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刑法制度上结束了单位不负刑事责任的历史,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何秉松:惩办和遏制各种单位犯罪,实现了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的一体化,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巨大进步。以前只是在一些单行法规中作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反腐败斗争力度,新刑法专门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增加新罪
记者: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比较有把握的,新刑法作了增加规定。请就这方面的情况向读者作些介绍。
何秉松:新刑法由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260条,这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加了大量的经济犯罪,如计算机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证券欺诈犯罪等。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为加强同经济犯罪作斗争而进行的调整。针对境内外一些黑社会、恐怖组织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给予严厉惩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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