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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的口粮田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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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2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离婚妇女的口粮田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杨立新
1996年年底,山西平陆县农村妇女员培红给本报写信,反映她的口粮田在离婚后长期被男方所占,虽经县经营管理局裁决退还,但至今得不到执行。
员培红原是平陆县城关镇辛庄村人,1993年4月与南村乡农民李立木结婚,次年将户口迁入南村乡南村六组,婚后生有一女。1995年11月19日,员培红与李立木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判归员培红抚养。但是,母女二人原分得的4亩多口粮田却一直被李立木耕种着长期索要不还,致使其失去了生活来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给上级机关写信反映情况。
1996年5月18日,南村乡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把员培红婚后土地收归南村六组。这个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同时,根据平陆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50年不变的规定,员培红母女属南村乡合法人口,与南村六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应解除。故员培红又于5月30日向县经营管理局提出复议。6月7日,县经管局下达裁决,从男方家中分出其母女二人的土地。7月5日,县委督查室、法院、经管局、信访局共同到南村乡执行复议裁决,但男方家百般阻拦,致使分地执行工作被迫中断。为此,县里决定由法院和经管局共同处理此案。法院提出,只要县经管局把地块划清,法院就强制执行。经管局三下南村乡测算,于9月6日下发划分地块的决定,要求李立木必须在10月1日前将员培红母女土地里的庄稼收完,并从此停止其在员培红地里的一切活动。
10月5日,员培红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却让她和解执行。执行案立案后第六天,法院又提出让员培红起诉,员培红认为此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不同意起诉。法院则说:“不起诉,就不给你执行。”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员培红冒险抢种了划分给她的三块地中的两块,还有一块因她被男方家打伤没有种成。至今,员培红仍没有得到自己全部的口粮田。
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复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复议仲裁裁决,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只要李立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员培红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李立木不服裁决,就应在6月7日复议裁决下达15日内即6月23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在此之前告诉员培红,并在6月29日前立案,员培红则应在7月4日前接到诉状副本并答辩结束。但是,法院却在这一系列法律过程中并未履行任何程序,因此就应执行经管局的复议裁决。可是,法院的同志咬定李立木在复议裁决下达后已经起诉了,但又无法提供凭证。12月27日晚,法院的同志当着记者的面竟又提出让李立木起诉,记者不禁心生疑问:既然李立木已经起诉了,为什么还要他起诉?
毋庸置疑,员培红理应得到自己的口粮田,这是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对于此案,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于1996年8月20日就明确指出:“应在其(指户主李立木)家庭的承包地内划出相应的份额交由女方员培红及其孩子继续承包。”员培红案也得到了山西省委、运城地区行署和平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1996年11月10日,运城地区行署专员黄有泉指出:“这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问题,而是牵涉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事。县里的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迅速落实。不管涉及到谁,只要他欺负妇女儿童,都要依法严肃处理。”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尽快将此案解决,使员培红母女早日得到自己所有的口粮田。
农村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应受到保障,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为什么严肃的法律条文,在有些地方竟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的贯彻实施问题,也涉及到人们的传统观念改变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问题。员培红案绝不仅仅是个别现象。希望存在此类现象的地方,能从员培红案中汲取教训,用实际行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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